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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系列之:租赁房屋拆迁案圆满结案

2013-04-12 17:21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吴先生承租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洪楼西路一处房屋开办招待所进行合法经营。2011年8月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该片区房屋进行征收,对吴先生开办的招待所分文不予补偿,要求其停业无偿搬迁。并于2102年07月20日对吴先生经营的招待所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逼迫其搬迁。万般无奈,心急如焚的吴先生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刘晓刚两位律师,并委托他们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功,后续维权措施遇挫折

吴先生以济南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鲁建复决【2012】16号《建设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由济南市规划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在济南市规划局向吴先生公开了济南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后,吴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受理后却以征收决定在法院诉讼中为由对该案中止审理。

办案第二辑:维权不怕远征难,要为权利讨说法

在维权过程中,等待吴先生的不仅仅是拿不到补偿款。历城区供销社通知吴先生承租房屋被征收后,没有给吴先生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损失等合理补偿,同时还对吴先生承租的房屋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手段逼迫吴先生搬迁。在律师的帮助下,吴先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认为自己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潢等合理补偿。但相关征收部门不仅没给给自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损失等合理补偿,还对自己停水、停电,使吴先生被迫停业。停水、停电迫使搬迁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27条之规定,又根据《条例》第7条之规定,吴先生就停水断电向市政府、省政府、省监察厅、市监察厅申请查处,两个月后相关部门没有任何回复。律师又建议吴先生对相关部门没有回复分别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受理了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山东省监察厅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然而山东省政府受理后,又以需要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中止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办案第三辑:坚持到底就是胜利,案件终于有转机

就在吴先生认为案件已经没有转机的时候,律师却在鼓励吴先生等待转机。山东省政府受理了断水断电济南市政府不查处的复议申请后,就不断对历城区政府征收办施加压力,要求与吴先生协商谈判,经过几次谈判,,该案从分文不予到圆满结案。

【律师说法】

吴先生在遭遇拆迁后能够保持冷静,寻求专业律师的指点和帮助,这样的行为是值得鼓励和肯定的。很多当事人都有维权的热情和信念,但是碍于其专业知识的短板,只依靠自身维权有可能难有收获,还有可能将自己带入险境。为了避免当事人遭遇额外的损害,律师建议当事人遭遇类似案件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在保全自身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维权。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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