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案例 > 征地拆迁事务 > 正文
山东拆迁系列之:中止行政复议 力争充足证据

2013-04-24 17:27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邢氏兄弟是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南汝村的居民,由于济南市长清区近几年来实施城市建设,政府增大了对土地征收的需求,导致邢氏兄弟以及其同村村民伊先生三人的土地于2009年被政府强制征收。失去土地的邢氏兄弟和伊先生三人经过商讨之后决定向熟悉相关法律条例的律师进行咨询。2013年初,经人介绍,邢氏兄弟等人找到了我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宋金玉律师以及刘晓刚律师为他们代理维权。

在王主任、宋律师和刘律师向邢氏兄弟等人了案件基本情况之后,经过分析,认为此次济南市政府批复的征用土地相关文件信息不完整,因此三位律师达成共识,认为邢氏兄弟等人应该主动出击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邢氏兄弟以及伊先生便委托法定代表人贾先生代表他们的权益,协助处理之后的具体专业性操作。

【办案掠影】

本所三位律师在与法定代表人贾先生了解案件更深入情况之后,为进一步获取更多关于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的相关证据,三位律师协助贾先生分别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3年1月4日,贾先生以特快专递方式向长清区发改委员会申请公示济南市第三次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贾先生寄出的这封申请书未被当局政府签收。长清区发改委以“谁审批谁公开”为理由推卸责任,这种行为并没有出乎三位律师所料,他们对于处理这类情况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策略进行反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5个工作日之后,如果相关政府部门不给予任何答复,将被视为行政不作为。三位律师认为长清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2013年1月30日,三位律师协助贾先生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确认长清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不作为。然而,济南市政府复议机关以“长清区发改委在复议期间已经履行相应职责”为答复,判决长清区发改委未构成行政不作为。

区政府和市政府利益勾连、官官相护的情况较为普遍。在得知行政复议未遂之后,三位律师仍然没有气馁。在律师协助下,贾先生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了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并得到受理。而案件发展以来,三位律师手头上获得的材料和证据越来越详细,他们又仔细地对现有材料进行了分析讨论,认为应该优先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案件,并以这些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再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复议。2013年3月12日,贾先生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了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的申请,并得到了许可。这一行动为律师们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收集更多元的证据和资料,案件终于成功告一段落。

【律师说法】

申请人在进行行政复议阶段,常以上一阶段中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为由。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步骤以及相关规定十分繁琐,一旦疏忽就容易掉进陷阱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条例时常无法囊括现实中实际发生的各种特殊情况。鉴于以上复杂情况,律师应转换思维,将矛头先转向其他相关案件证据,进而用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申请中止行政复议也是律师在掌握案件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手段,能够为律师争取更多的时间和证据,为下一步行动成功赢得更多保障。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本网站案例所依托的案件均为本所代理,且编写内容全部为本所律师及有关人员原创。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本所拥有版权案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使用、复制、转载、修改、抄录、传播等任何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本所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想了解更多的拆迁法律资讯,请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圣运律师”,关注“圣运律师”您将有机会获得王有银律师主编的?征地拆迁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一书,心动不如行动,快快拿起你的手机来关注我们吧!

关注方法:
方法一: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搜号码”搜索“bjshengyun”点关注。OK!
方法二: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查找微信公众帐号”搜索“圣运律师”点关注。OK!
方法三: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扫一扫”把扫描框对准圣运律道二维码(左侧图片),点击关注。OK!

 

 


上一篇:山东拆迁系列之:省住建厅复议决定责令市规划局公开政府
下一篇:河北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责令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