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5 17:27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年过六旬的郝花女士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金日丽景小区的居民,2009年7月,郝花女士与老伴世代居住并有合法产权的房子被一群“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强行使用推土机移为平地,为此,郝花女士的老伴在流离失所中去世,郝花女士于2010年上半年向石家庄市东环派出所报案,然而民警在做了询问笔录之后没有任何回复。2011年9月,郝女士写好的“查处申请书”在邮寄至东环派出所裕华分局之后也未得到任何相关部门的答复。为此,郝女士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求助,希望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一搏。
我所律师在与郝女士的法定代表人刘建先生取得联系后,大致了解了案件基本信息,圣运律师在拆迁维权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多年的经验让郝女士对此案件的形势产生了信心。
【办案掠影】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刘建先生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不履行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裕华分局限期履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间为针对询问笔录和申请人的相关申请书给予回复,应被视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然而,案件的复杂在于裕华分局的解释和说法与郝女士所复述的案情相互存在着不吻合的细节,而双方皆有证据证明自己说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裕华分局以申请人郝女士是在得知拆迁协议,却不肯签字的情况下房屋才被强行拆除,并且拆迁过失费并未拖欠,而是郝女士一直未曾领取。因此,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为自身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范围,建议市局不予受理此案件。
经过市局调查,郝女士在2010年上半年曾去东环派出所报案,但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确凿,裕华分局也未曾有相关记录。在市局查明之后,认为石家庄市裕华分局虽然制作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但是郝女士也在当时提交了“查处申请书”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证实其以治安案件报案的行为。
最终,市公安局决定受理此案件,并于2012年2月3日,判定裕华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条例,责令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在三十日内依法做调查。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件中,原告与被告说法不一致,且难以断定任一方说法有效的情况,相关政府部门常以相互推卸责任的方式对案件不予处理,那么此时正是律师应该显现其自身力量的时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条例,相关政府部门搁置、不予处理案件的行为被视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律师应以此作为维持公平之秤的砝码,使老百姓的权益得到维护。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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