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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系列之:法院确认镇政府五强拆行为违法

2013-05-15 17:29   文章来源: 

【事实概要】

王先生和其余四名王姓当事人均系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蓝田村村民,他们于1998年在本村祖辈遗留的王氏大宅围墙内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五间房屋。2011年,平江县鳌江镇委、镇政府发文成立鳌江镇联合执法大队。2011年10月25日,平阳县鳌江镇联合执法大队发放五份限拆《通知》,分别责令建造人于2011年11月5日前自行拆除五间房屋。2011年12月2日,平阳县鳌江镇政府对五间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不按照《平阳县经济开发区蓝田花苑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们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镇政府进行强制拆迁之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未告知相应诉讼权利,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五位当事人对此感到非常冤屈,于是他们决定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裴爱英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受他们的委托代理诉讼事宜。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被告镇政府理直气壮,态度强硬

五位当事人在两名律师的帮助下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鳌江镇政府无权对自家的合法房屋进行非法定性并实施强制拆迁,被告的强制拆迁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违法,故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五次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鳌江镇政府作为被告却辩称只对五原告的五间房屋只进行了一次强制拆迁,五名原告分案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五原告未经职能部门审批于蓝田村进行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该建设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规划实施。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已经发放的限期拆除《通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合法有据。另外,此次强制拆迁也符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

办案第二辑:庭审证据战,律师协助原告寸土必争

平江县人民法院核查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各项证据,认为被告提交的平江县鳌江镇蓝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及批复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认为被告提交的各项文件并不能作为鳌江镇联合执法大队或鳌江镇人民政府享有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职权依据。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为被告尚未取得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职权。

办案第三辑:法院确认强制拆迁违法,维权终获胜利

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五位原告针对五个强拆行为分别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被告鳌江镇人民政府未能证明涉案建设地块处于乡、村庄规划区内,也未得到平阳县人民政府责成,因此其无权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又因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已完成,不再具备撤销的条件,应确认违法。据此,平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鳌江镇人民政府对五原告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其实并不复杂,要点在于确认被告的镇政府是否为具有强制拆迁权力的主体和是否具有强制拆迁的相应依据。其他当事人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切记及时保存证据,确保证据的形成日期等各项信息都真实有效,这样才能提高证据被法庭采信的可能性,也能在维权过程中占得有利地位。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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