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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拆迁系列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政府

2013-05-20 17:29   文章来源: 

【案情概览】

何先生是陕西省A市B区居民,2011年7月突然接到居委会通知,说其房屋所在区域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借口是旧城改造。公务员出身的何先生维权意识很强,并没有轻易相信,通过多方打听,知道被拆地块原来要进行商业开发。没过几天,评估报告送来了,让何先生一家心寒的是,评估价格只能买得起同等面积周边商品房的一半还不到。开发商非常强硬,只同意按评估价格补偿,多一分都不给。而且,不给何先生商量的余地,没几天补偿决定就做了出来。自从被拆迁以来,何先生自己买了很多书学习拆迁知识,知道一旦作出补偿决定,必须赶紧启动法律程序救济,何先生立即启程赶往北京,他知道,维权的路很复杂很艰辛,一旦走错一步,自家房子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得不到保护,一辈子的心血就可能付诸东流,必须要请专业律师帮助才能合法维权。就这样,他慕名找到全国著名拆迁维权专业律师尹利兵、李宁律师。面对强硬的开发商,二位律师又是如何出招的呢?

律师维权第一辑---初次交手遇阻力

听何先生介绍拆迁是用做商业开发,二位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首先启动了立项、规划的司法审查。2011年10月10日,何先生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B区发改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政府信息。信息发出后,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二位律师立即向A市发改委提出复议。2012年3月20日,复议机关支持了何先生的请求,何先生胜诉。但B区发改局面对上级部门明确的决定,仍一意孤行,2012年4月4日作出《关于何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该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形成于2008年前,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于2008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则,林先生只能依据该条例规定,对条例颁布实施后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林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律师维权第二辑---法庭交锋终获胜

何先生在复议得到支持后,大喜过望,以为B区发改局会服从决定。面对B区发改局答复,何先生又大失所望。经验丰富的二位律师看出了何先生的心态起伏,耐心的给何先生解释道,维权的过程从来不是一番风顺的,不能气馁,继续前进。二位律师这次没再复议,经验告送他,发改部门一直借口不公开,肯定是缺少相应文件,想用拖延战术补足资料,所以必须速战速决,二位律师直接向B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前,二位律师给何先生指出,鉴于项目是区政府重点项目,不排除对法院的干预,若败诉,没关系,继续上诉。果不然,区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二审法庭上,被告继续狡辩信息形成在08年《信息公开条例》生效前,不属于公开范围,面对如此无理狡辩,二位律师义正言辞的指出:

被告的不予公开理由是“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则,乍听起来煞有介事,但其曲解了这条基本原则的本来意义。这里混淆了两个概念,即条例对于行政行为的溯及力与对于既成政府信息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文件的规定仅适用其生效后的行为和事件,而不能用作法律文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的评判标准,不能以其作为衡量生效前行为合法与否的依据。这个原则,不适用于行为的对象。简单说,就是条例不适用于信息本身。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行为在条例生效后,相关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据条例之规定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这一点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该通知,要求在《条例》正式施行前,要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且通知中明确要求,要按照科学统筹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由近及远”,将条例实施前的信息逐步纳入公开体系。所以,区发改局以该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形成于条例颁布前,借口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则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于法无据。

开完庭不久,开发商主动找到何先生,表示补偿可以依法提高,希望何先生能撤诉。最终,何先生拿到了满意的补偿,依法撤诉。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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