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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拆迁系列之:拆迁律师据理力争胜诉县住建局

2014-03-28 16:13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福建省永泰县赤锡乡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并承包有土地,由于存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委托专为被征收被拆迁人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圣运律所拆迁律师宋金玉为其代理,负责处理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法律事宜。

【办案掠影】

拆迁律师办案第一辑:申请信息公开,核实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被拆迁人要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核实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于2013年5月28日向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及承包土地上拟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包括附件、附图)及申报材料。

拆迁律师办案第二辑:寻找各种借口,住建局拒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5月28日收到了张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初步审查予以受理,并出具了(2013)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拟定于2013年6月20日前予以答复。后来,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以张先生申请的信息涉及面广为由,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决定延期答复张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后来,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借口张先生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于2013年7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受理告知书》,对张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

拆迁律师办案第三辑:复议机关偏袒下级机关,《政府信息不受理告知书》被维持。

在收到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受理告知书》后,张先生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于2013年7月22日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不出律师所料,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于2013年9月3日作出榕规法[2013]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受理告知书》。

拆迁律师办案第四辑:据理力争,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在收到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张先生在宋律师的指导下,于2013年9月17日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适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公开张先生房屋所在地块及承包土地上拟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包括附件、附图)及申报材料。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拆迁律师宋金玉作为原告张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中,被告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百般辩解,强词夺理,宋金玉律师沉着应对,据理力争。宋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以及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原告张先生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包括附件、附图)属于被告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另外,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观点,宋律师指导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居民身份证、土地房产所有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界竹口水电站水库库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调查表、界竹口水电站征用土地勘测审核表、永泰县公安局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用以证明张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提出的。

合议庭经过认真研究,最终采纳了宋金玉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于被告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受理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拆迁律师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根据该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拟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包括附件、附图)及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该规定,张先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获取涉案地块上拟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包括附件、附图)及申报材料。

但是,在实践中,有关行政机关出于种种考量,往往不愿意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于是就找种种借口拖延甚至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对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迫使对方公开自己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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