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0 16:22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览】:
李先生是某市城乡结合部一村村民,于1986年在自村内宅基地上修建房屋1幢,并于1996年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997年取得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一直居住至今。
2007年3月,其所在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市2007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李先生的房屋所在土地被列入征地范围。李先生就宅基地上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领取了相关款项,但并未在约定搬迁期限内搬出上述房屋。2007年11月,市国土资源局以“李先生经依法补偿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搬迁,严重阻碍征收搬迁工作正常进行”为由,作出责令其于2007年11月30日前自行搬迁交出土地;逾期不搬迁,将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搬迁的《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2008年3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李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搬迁。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国土资源局可以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但是,《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并未赋予其强制实施权,根据以上规定国土资源局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应当严格由法律、法规设定。本案中,国土资源局违法对当事人房屋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违法,对此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今,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加严格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应用。
【办案点睛】:
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问题,只有法律才可以设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应当视为违法。拆迁维权中涉及到很多的法律程序,审查行政主体有无法定职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要件。
【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