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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无权对农村房屋实施强制搬迁

2016-06-20 16:22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览】:
    李先生是某市城乡结合部一村村民,于1986年在自村内宅基地上修建房屋1幢,并于1996年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997年取得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一直居住至今。
    2007年3月,其所在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市2007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李先生的房屋所在土地被列入征地范围。李先生就宅基地上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领取了相关款项,但并未在约定搬迁期限内搬出上述房屋。2007年11月,市国土资源局以“李先生经依法补偿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搬迁,严重阻碍征收搬迁工作正常进行”为由,作出责令其于2007年11月30日前自行搬迁交出土地;逾期不搬迁,将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搬迁的《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2008年3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李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搬迁。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国土资源局可以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但是,《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并未赋予其强制实施权,根据以上规定国土资源局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应当严格由法律、法规设定。本案中,国土资源局违法对当事人房屋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违法,对此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今,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加严格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应用。
【办案点睛】:
    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问题,只有法律才可以设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应当视为违法。拆迁维权中涉及到很多的法律程序,审查行政主体有无法定职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要件。
【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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