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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系列之: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适用法律错误

2013-12-26 13:13   文章来源: 

案源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刘晓刚律师

案件原由:征地拆迁行政纠纷

司法程序:二审(管辖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电子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门头沟政府”)

 

【背景】因公共利益门头沟政府对采空棚户区房屋进行整体征收

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项目位于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该项目纳入《门头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门头沟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及门头沟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08年1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原则同意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并提出了指导意见。2009年11月2日,门头沟区政府作出门政函[2009]61号《关于门头沟采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授权门头沟区棚改中心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采空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工作。随后,棚改中心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得了一系列的批复和许可,并逐步实施了一系列的征收工作。

**研究所的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位于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内。2012年5月28日,门头沟政府作出门政征字[2012]3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3号征收决定”),对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项目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2012年7月19日,**研究所不服门头沟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房屋征收决定。随后,**研究所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研究所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野:合法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便是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表明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约束的主要手段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法院则无权过问。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那么,在征地拆迁领域,哪些是法院应当审查的内容?哪些又是行政机关可以自由决定的事情呢?一般来说,法院可以审查的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主要是行政程序的遵守,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比如是否有立项、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等等,是否适用了最新的法律法规、正确的条文和条文所表达出来的含义。至于立多大的项目、征求的意见得到多大的重视、风险评估的程度有多深工作有多细,一般来说法院并不能进行审查。这便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野。

在该案一审程序中,门头沟区政府总共提交了29份证据,**研究所则提交了7份证据,这些证据都被得到了认可和采纳,也就是说在事实的认定上,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门头沟政府在涉及征地拆迁的所有程序和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只是在房屋调查登记和暂停公告程序两个问题上,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存在“工作疏漏”。然而,这只能定性为程序瑕疵,并不足以导致对征收“合法性”的重大怀疑,也即不足导致被诉征收决定被撤销,因而判决驳回了**研究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的中庸之道:撤销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

在一审判决之后,刘晓刚律师以**研究所名义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范围较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上诉人房屋是否属于采空棚户区事实不清。同时,涉案项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和专项规划。因而请求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和房屋征收决定。人民法院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审判活动“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刘律师的上诉得到了应有的回应。二审如期开庭,民告官又一次在司法体系内上演。在公平公正的庭审规则之下,刘律师与被告律师开展了一系列的庭审活动。

经过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适用了已经被废止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1]109号)作为补偿依据,且涉案项目属于《征补条例》施行后开展的房屋征收项目,应当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尽管结果差强人意,与上诉的诉求有一定的距离,然而高院对门头沟政府征收过程中法律适用错误的确认,终究有水落石出之感。

从合法性审查理论上来说,合法性问题“一招制敌”,可以构成法院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然而,当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却为此留出了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判决指出:“尽管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在涉及非住宅房屋补偿方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应该依法予以撤销,但鉴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采空棚户区改造公共利益,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本院依法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部分违法,并责令门头沟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圣运说法】

一、专业维权找律师

维权的道路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它是各方利益的一种博弈。一个行政纠纷得到良好的解决,离不开行政诉讼法的专业知识,更离不开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技巧。在当下,专业行政诉讼律师逐步得到各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律师适时的介入纠纷,并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大有裨益。无数案例表明,遭遇行政纠纷,及时地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是最明智的选择。

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弱者“反抗秩序”的武器

在一个集体主义盛行的大环境下,在以公共利益之名限制和剥夺少数人权益的情形下,少数人的自由能否得到尊重,这是法治社会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志。

拆迁总是冠以公共利益之名,然而拆迁领域却又是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聚焦点,这不禁令人对“公共利益”感到畏惧。“多数人的暴政”与“少数人的自由”,孰轻孰重?法律告诉我们很多时候对后者的保护更能彰显正义。因此,面对权益受损,圣运鼓励每一个公民勇敢地站起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以个案推动法治,圣运与您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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