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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征收案例:放弃统一安置的村民可以要求给付安置补助费

2016-07-16 14:53   文章来源: 

【案情概览】:
常先生是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某村村民,进城务工多年。2008年,因铺设与邻省间高速公路,常先生所在村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常先生家承包的2亩口粮被征收,依照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常先生家的2亩耕地共计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费3万余元,安置补助费1.2万元,以及青苗补偿费3000元。上述征地补偿费用中,常先生仅领到了3000元的青苗补偿费,相关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告知已经支付给村委会,常先生找村委会索要上述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却被告知,村委会将统一安置,相关费用不会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如果常先生放弃村内统一安置,则有权请求村委会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份额。
【办案点睛】:
法律对于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出被安置的人口数,然后再对被安置人口进行安置费数额计算,这种计算方式,一是对被安置人员作出严格界定,二是对安置数额作出确定——两者结合起来,既维护征收土地者的权益,又保护承包人的利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地指出被安置者的权利:他们既可以接受统一安置,也拥有放弃统一安置的自愿自主权利。自主权在承包经营户手中,而不在安置者手中,安置者不能以有地可以调整、用安置补助费购买或赎回其他承包者的土地用以安置为由,来剥夺承包经营户的自主权利。
【重点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承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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