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3 20:09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原 告】 杨先生
【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 告】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基本案情】
杨先生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村村民,2007年在该村合法建有房屋一套。2011年8月,杨先生收到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榕国土资强[2011]368号公告,称杨先生所建房屋未经用地审批,属于非法占地,限其两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咨询,并随后委托了圣运律所主任王有银及其团队律师担任自己的代理人,帮助自己维权。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助杨先生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闽国土资复决[201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公告。因此,在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的建议下,杨先生于2011年10月22日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榕国土资强[2011]368号公告。然而,晋安区人民法院以杨先生未提供所涉土地的权属证书,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所涉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因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杨先生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了杨先生的上诉。为了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圣运律师指导,杨先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先生作为所涉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与榕国土资强[2011]368号公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于2015年8月7日作出裁定,指令晋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对本案重新予以立案受理。
【胜诉结果】
晋安区人民法院在重新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作为共同被告。经过审理,晋安区人民法院认定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榕国土资强[2011]368号公告程序违法,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予以维持的决定显属不当,因此判决撤销榕国土资强[2011]368号公告及闽国土资复决[201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