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0 16:28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条速递】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剖析】
案件掠影一:房屋遭遇强拆,无资质公司进行非法建筑
邵先生系吉林省松原市的普通公民,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拥有一处住宅,原本一家人生活的十分安逸,2010年5月,邵先生的两套房屋却被非法强行拆除,更让人气愤的是不明公司其后在此处进行强行开发,经邵先生查询得知,该公司存入建设部门的专用资金账户严重不足,未取得相应资质,属于严重违法情形,邵先生对此十分气愤遂决定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在经过对多家律所进行甄别后决定选择在征地拆迁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委托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代理其案件。
案件掠影二:委托律师维权,迅速提起查处
圣运律师在介入后确认该公司存在违法施工的情形,迅速决定向相关部门提起查处,在对案情的充分了解下,立即向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查处违法申请书》,并告知邵先生应准备的材料及邮寄方法,邵先生于2015年11月6日向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申请,并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邮单查询该材料已被接收,通过“单位收发章”确认。原以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依法处理本案,但经过60日后,仍未收到对方任何答复。
案件掠影三: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法院依法确认违法
圣运律师最终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邵先生遇到的难题,邵先生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于2016年1月14日向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邵先生提交了邮寄单、《查处违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被告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违法性,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图以未收到申请为由逃避责任,但邮单查询结果已经表明对方通过“单位收发章”的方式接收,最终因被告具有查处职责而未查处,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由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