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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捷报:立案一波三折,诉讼胜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7-07-04 19:54   文章来源: 

【委托人】:张先生等12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述】:
      张先生等12人系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内部干部、职工。为解决上述职工住房难问题,张先生等12人曾于1994年通过集资建房的方式,建设了职工住宅楼,并向公司缴纳了各项办证费用,只因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未协助职工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在张先生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福清市国土部门便将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的用地和职工集资建房的用地的使用权合二为一,登记在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名下。2013年,福清市人民政府作出《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及福清市东张水库管理局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13】174号),同时收回了登记在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名下的张先生等人的房屋使用权。据此,张先生等人多次和福清市人民政府商谈上述事宜,无奈福清市人民政府一直拒之不理。为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张先生等人经过慎重考虑后,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在王有银主任的指导下,张先生等人将上述批复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一审法院在立案时认定张先生等人未能提供相关的房屋权属证明,仅仅凭借提交的建房申请及福清市交通局《关于同意你公私集资共建综合楼和职工住宅工程项目的批复》时尚不足以证明和诉争批复具有利害关系,故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张先生等人的起诉。后圣运律师指导当事人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胜诉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认定张先生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志规定,应予以立案受理,故判决如下: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行初22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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