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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黑山农村房屋拆迁案例:一路前行,终获赔偿

2017-06-24 19:31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乔先生系辽宁省黑山县小东镇小东村村民,其拥有合法房产一处并一直居住于此,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乔先生的房屋,没有给予任何补偿,造成乔先生巨大财产损失。突如其来的变故,一直苦恼,深思熟虑后,如果要寻求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由专业的行政法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乔先生经过朋友推荐和互联网平台的查询,最终选择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维权。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根据乔先生案件的实际情况,委派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承办该案件,律师根据案情与承办行政法的多年经验相结合,制定了维权方案。在律师介入之后,根据乔先生提供的信息,律师根据本案的法律程序方案,首先要确定乔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合法性,才能在之后的案件承办中把握相应的法律程序启动。于是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首先向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乔先生房屋被拆迁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已过,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也未给予乔先生任何答复。律师在最佳时期迅速启动了下一步法律程序,及时向锦州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根据实际情况,锦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黑山县人民政府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乔先生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黑山县人民政府做出的赔偿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有异议。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乔先生的意愿,及时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11月10日行政裁定移交北镇市人民法院审理。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判决,乔先生对于判决的赔偿依旧有异议,赔偿不合理,律师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和相关法律规定,拟定出新方案后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如下:被告黑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乔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5176.25元。
 
【圣运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案就是这样的情况。公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未获得合理赔偿,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公民就应使用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房屋是老百姓的基本居住保障,没有了房屋,居无定所,生存也就会成为问题。目前房屋拆迁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主流,行政诉讼法和赔偿法的知识逻辑很强,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您遇到类似情况,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温馨提示】
   本公众号案例所依托的案件均为本所代理,且编写内容全部为本所律师及有关人员原创。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本所拥有版权案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使用、复制、转载、修改、抄录、传播等任何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本所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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