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1 15:33 文章来源:
【委托人】:王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太和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述】:
王先生在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祥和社区管庄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5年10月,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王先生在太和县城关镇祥和路村管庄有房屋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为由,对王先生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后确认王先生在管庄村南侧自建房面积638.5平方米属于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且属于无法改正的违反规划的行为。2015年10月31日,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王先生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未拆除,依法组织强制拆除。2015年11月27日,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王先生送达了《催告通知书》。2015年12月11日,太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王先生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师团队及时启动了相关程序,向太和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太和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强制执行决定。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强制执行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胜诉结果】:
最终,太和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作出判决:撤销太和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撤销太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