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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诸城拆迁案例:“违建”就能违法拆除?

2017-07-12 15:37   文章来源: 

    产生违章建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行政机关的原因。而对于违章建筑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是唯一的,有没收、限期拆除,也有罚款补办手续的,而且没收、限期拆除仅限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情形。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违章建筑作出没收或拆除的决定,是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后综合权衡作出的决策。那么,其中相当多的违法建筑还可以纠正,并于纠正后与合法建筑一样永久存续。即使在不能纠正的违法建筑中,也还有相当部分属于影响城市远期规划的,近期内还可以为人们所利用,不必立即拆除。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我们无从知晓违章建筑最终的命运。违章建筑不仅是当事人的财产,也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在未拆除或被没收之前,应当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也符合国家政策的意图。
    本期,我们将通过诸城李先生的行政复议胜诉案例,为大家介绍“违法建筑”被拆迁的维权知识。
【案情概要】
    李先生系诸城市龙都街道善土村村民,2016年7月22日,诸城市国土资源局龙都分局、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和龙都街道城市建设管理所联合向李先生作出告知书,告知李先生在206国道以南、善士社区以西建设的养殖设施及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李先生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师团队及时启动了相关程序,向诸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违法占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此可见,国土资源局龙都分局、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和龙都街道城市建设管理所向李先生下达告知书,告知其所建设施违法并责令拆除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最终,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诸城市国土资源局龙都分局、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和龙都街道城市建设管理所向李先生下达的告知书。
【律师总结】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被拆迁人(尤其是所谓的“违建”的建筑者)往往会陷入到误区当中,认为只要自己的建筑被认定为“违建”就难逃被拆除的命运。实际上,即使建筑被通知限期拆除,当事人还是能够通过其他的手段救济自己的权利。主动收集政府认定建筑为“违建”的相关证据,记录政府认定的过程,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内容,对政府的处理行为进行评价。建筑被认定为“违建”,并不意味着谁都可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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