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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拆迁系列之:给力的行政复议
2014-04-18 16:39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记西宁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被纠正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案源地:青海省西宁市
司法程序: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西宁市国土资源局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崔凤荣
马先生,回民,住在西宁市城东区团结村(富强巷)X号。
2013年,西宁市“东方华府”一期建设项目开工,富强巷面临拆迁,马先生的房屋位在其列。然而,拆迁安置补偿并未像马先生所想的那样,按部就班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而是存在诸多不可理解和难以接受。为弄清原委,马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崔凤荣律师,代为进行征地拆迁维权。
拆迁律师崔凤荣律师接手材料后,认为必须首先查找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为马先生争取谈判的筹码。然而,本应当重点公开的“东方华府”一期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地拆迁信息在本地政府网站上根本查询不到。2013年12月28日,崔律师以马先生的名义向西宁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东方华府”一期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等政府文件信息。
2013年12月30日,承载着崔律师和马先生期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西宁市国土资源局签收。15天的时间眨眼即逝,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马先生予以答复。西宁市国土资源局无视法律和法定职权的作为让马先生不知所措,甚感维权之艰难。基于此种情况,拆迁律师崔律师当机立断,向西宁市国土资源局的上级主管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责令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2014年2月17日,崔律师以马先生名义的行政复议申请被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立案受理。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国土资源局却在复议答复中提出,马先生必须提供其拥有西宁市城东区团结村(富强巷)X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毫无疑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拆迁律师崔律师紧紧扣住主题,紧抓法律要点,在申请书和后期办案过程中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机关都不能无视和公然违背,西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2014年4月16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西宁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马先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至此,拆迁律师崔律师依靠行政复议程序维权,成功地扭转了地方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现实,马先生的维权事业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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