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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圣运律所拆迁胜诉案例:拒绝信息公开,法院判决历城区人民政府违法

2019-01-07 11:27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傅先生租赁了张先生部分厂房,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从事家具生产经营。
      天有不测风云,后来该部分厂房因为位于济青高铁建设范围内而被征收了,这给傅先生的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于是,傅先生找到国内首家的行政法、土地法领域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来帮他维权。
 
      圣运律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团队对整个案情进行了分析,在律师帮助下,傅先生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傅先生本人及厂房出租人张先生的拆迁补偿费用清单,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营业损失、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装修补偿等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空调附着物等设施评估报告。
 
      但是,维权之路何其容易,因傅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包含了与第三人(张先生)有关的信息,历城区人民政府以“涉及个人隐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该信息”为由,拒绝公开济青高铁指挥部对张先生房屋进行的补偿款等信息。
 
      圣运律师认为,历城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其公开义务,所以帮助傅先生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责令历城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傅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之后,历城区人民政府仍未公开傅先生申请的内容。在律师的帮助下,傅先生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历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历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傅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本案所涉及的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最终支持了傅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历城区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对傅先生的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圣运律师点评】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唯一抗辩的理由,就在于该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到第三人(张先生)在此次房屋征收补偿中的相关信息,比如补偿费用清单、营业损失等信息,因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本案傅先生申请公开的关于补偿的信息真的属于“第三人的个人隐私吗”?今天圣运律师就结合以上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当政府信息公开遇到“个人隐私”时,是否都是以“一刀切”的方式,全盘否决,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形,即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在征得第三方同意后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公开。也就是说,并非涉及个人隐私就必定不公开。
 
       商业秘密好界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究竟什么是个人隐私呢?我国法律却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但是,结合民法来理解个人隐私的话,通常是公民在日程生活中不愿意公开的信息,比如公民的私人存款、手机号等这些仅仅与个人紧密相关的信息。
 
       但是本案中傅先生申请的信息,确实是与自己自身合法权益紧密相关的涉及第三人的征收补偿清单等信息,那么,该信息是会否属于个人隐私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我们不能将所有涉及第三人的信息都一概而论,将其统统认定为“个人隐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还包括下列内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据此,本案傅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虽然涉及第三方张先生的房屋补偿信息,但是因该信息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的信息,历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无疑应当主动公开该部分信息。
 
      此外,圣运律师提示大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打开与政府沟通大门的第一步,也会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但是,在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时,行政机关往往会直接将是否公开该信息的权利交给第三人,依据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
 
       如果行政机关一遇到涉及第三方信息的情况,只要在其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便直接了断作出不予公开的回复,也容易发生损害被征收人权益的情况。据此,在遇到涉及第三人信息时,首先应当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其次,在属于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如果造成重大影响,则应舍小取大,公开该信息。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虽然有些信息会涉及第三人的隐私、商业秘密,但是这绝不能成为政府拒绝公开该部分信息的“挡箭牌”,政府始终要牢记“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于这些信息,在衡量第三人隐私、公共利益、不公开造成的损害、行政权力规制之后,如果公开该信息并不会给第三人造成实质性损害,且有利于监督行政权力时,是可以予以公开的,或者能够采取遮盖等方式公开主要信息的,也是可以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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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圣运律师,我们是全国首家行政法、土地法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我们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已任,我们只为被拆迁人维权,我们帮助守护和争取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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