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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拆迁系列之: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确认违法

2014-04-28 11:33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源地福建省福州市

代理律师王有银律师

案件类型:集体案件

案件性质:信息公开

司法程序:行政复议

 

征地拆迁就像是阳光雨露既能培育出玫瑰也可以养育出罂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的征地拆迁,是玫瑰,人民群众都支持、欢迎、配合;而违背法律法规、公平和正义的征地拆迁则是罂粟,人见人怕维权斗士,则灭之而后快!

福建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先生等14位村民就是这样的维权斗士面对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征地拆迁,他们决心拿起法律武器消灭程序中的不合法因子,维护自己神圣的权益!14村民毫不犹豫地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征地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代为维权

王有银律师运用胜诉率高达90%组合诉讼”维权策略,首先引导14村民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申请人承包蔬菜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西庄路东侧)区域地块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申报材料2013年12月25日圣诞之际,国土资源局收到了这份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礼物新年的1月9日,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受理通知书;同月23日,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实际矛盾进入法律程序予以处理,对于在这土地上生存的国民来说,本应当值得庆祝的事情,但令村民们感到泄气的是,《告知书的内容却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你所描述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并且提出了难以让人信服的理由,“建设用地批准书已颁发给当事人,并未保全在我局,因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014年2月21日,王有银律师以14位村民的名义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同月的26日,国土资源厅对申请予以受理。经过听证调查事实和证据,拆迁律师王有银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轻松征服了复议机关。2014年4月8日,复议机关作出了有利于14名村民的复议决定决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制作和颁发机关,属于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的公开主体,依法负有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以‘不属于政府公开的范畴’为由作出《告知书》,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最终,国土资源决定撤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3日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公开《建设用地批准书》(存根)法定义务。

至此,从程序的视角出发作为组合诉讼一部分,胜利已经降临在次行政复议之中,尽管14村民实质问题的解决仍旧长路漫漫,但我们相信正义从不缺席

 

评论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合理,经得住社会实践的考验

我国行政法几个基本原则位列第一第二的是合法和合理两大原则。在实践中,有些政府机关自认为程序正当了(在指定的时间内作出了告知、回复满足了行政法要求和约束这是完全错误的想法,基于此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欺骗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本案中,“建设用地批准书已颁发给当事人,并未保全在我局,因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理由令人瞠目结舌,是经不住社会实践的考验的,因为我们知道任何一个许可的作出,都有一套程序,在主管机关必然会有文件留存,而这些信息不出意外都是应当对申请人予以公开的信息。一纸告知书告知“不属于”就万事大吉?这是对法定职责的忽视,对公民权利的蔑视,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值得深刻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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