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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拆迁系列之:拆迁律师帮助维权,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2014-05-04 11:23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王先生系泸州市江阳区农民,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泸江公分决字〔2012〕第2499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理由是王先生于2012年9月25日上午与其他人一起在四川省法制办所在的办公楼前闹访,严重影响多家省级政府部门的工作秩序。王先生对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维权律师
王有银主任团队帮助维权。在王有银主任团队两位拆迁律师的鼎力帮助下,几经挫折,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对王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被撤销。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莫名其妙,王先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王先生于2012年11月14日接到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感到莫名其妙,因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描述的处罚理由与事实严重不符,王先生并没有在四川省法制办所在的办公楼前参与闹访。为了讨回公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决定委托专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帮助维权。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
王有银主任团队两位拆迁维权骨干律师全权处理王先生的维权事宜。
       办案第二辑:维权难,行政复议、一审诉讼均遇挫
       
王有银主任团队两位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制定了周密的维权计划。首先,两位拆迁律师指导王先生及时向泸州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后,王先生又在两位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及时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同复议机关一样,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仍然判决维持了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对王先生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第三辑:坚持就是胜利,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终被撤
       对于行政复议、一审诉讼中遇到的挫折,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早已见怪不怪,他们深知,维权的胜利不会轻易到来,维权律师和当事人要做的就是坚持不懈地为权利而斗争。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两位拆迁律师又指导王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两位拆迁律师深入而详细地阐述了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错误。一方面,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王先生没有到省法制办办公楼参与上访。王先生购买推土机的抵押登记证书和发票、众多证人的证言、以及有关的视频资料等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王先生没有在四川省法制办闹访的事实。另一方面,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王先生参与了非法上访。成都市公安局晋江分局《关于徐ΧΧ等人非法上访的相关情况通报》和四川省法制办的情况说明,均无王先生非法上访的记载。在四川省法制办办公楼门前闹访现场视频录像和照片中,也无王先生参与闹访的影像记录。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办案人员对上访人员的询问材料中也无王先生到现场参与闹访的证言。总之,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参与了闹访,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两位拆迁律师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终于说服了二审法官及审判委员会,二审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王先生在蒙冤一年零四个月之后,终于赢得了维权的胜利,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律师看法】
       被征收被拆迁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挫折,面对困难和挫折,要冷静对待,要认识到,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在维权过程中遭遇点挫折甚至失败其实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如果不能正确对待,意气用事,会给维权带来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征收被拆迁人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帮助维权。专业律师会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征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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