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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系列之:拆迁律师成功撤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通知

2014-05-26 11:06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老李在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金家屯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2012年8月17日,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老李对其不服,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相应保障,遂决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但由于征地拆迁维权路途艰难,老李认为要凭一己之力维权势单力薄,因此想要通过聘请拆迁律师助其一臂之力。经过多方咨询和比较,老李听说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是全国首家行政法专业律师事务所,也是业内最优秀的专业化拆迁律师事务所之一,保障了众多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选择了该所,并聘请圣运拆迁律师董再国为代理人。董律师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运筹帷幄,对该案启动了众多法律程序,包括对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就在该诉讼审理过程中,市城市资源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局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通知》,其称老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现已严重影响到相关项目的开工建设,要求老李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搬迁,腾空房屋,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办案掠影】
       见招拆招——起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刚接到该《通知》,老李有些着急,就像接到了一枚炸弹,因为自己的房子随时都有可能被强拆。董律师凭着多年的职业素养,沉着应对,当即指出执法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面安抚当事人情绪,同时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将市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因为原告已经对先前的《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被告在该判决未果的情况下,下达了该强制执行的通知。而且其不具有作出强制拆迁通知的主体资格,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违法行政,应予撤销。
       步步为赢——充分准备庭审证据
       在开庭审理前,董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制定庭审策略,准备了大量的诉讼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先后向法庭出示。例如被告所作的《通知》,以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出示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以证明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合法。而作为被告一方的行政执法局,在法定期限内,直至庭审结束时,未提供其作出拆迁通知的职权依据和事实认定的相关证据以及法律依据,且无逾期提供的任何正当理由。被告如此应诉,使得诉讼已分出胜负,最重要的是,公理站在谁的一边也早已为世人所知。
       一剑封喉——法院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提供相关证据,而且没有正当理由,应视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应对其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通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看法】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其作出拆迁通知的职权依据和事实认定的法律依据,且无逾期提供的正当理由,应视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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