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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拆迁系列之:信息公开不作为被复议程序纠正

2014-05-28 09:31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记晋江市国土资源局遭遇滑铁卢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案源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司法程序:行政复议
申请人:晋江市龙湖镇钞厝村村民施先生等5人
被申请人: 晋江市国土资源局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
 
      【背景】
       晋江市时尚服饰织造园项目是晋江市的重点项目,由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晋发改审[2013]90号文件予以批准建设,项目涉及龙湖镇埔锦村、西吴村、钞厝村、石厦村、烧灰村、南庄村、龙埔村、新街村、福林村、洪溪村、梧坑村、知青农场等相关区域。由于拆迁面积巨大,因此造成了许多纠纷。
       施先生等5人是钞厝村的村民,拆迁对他们来说就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巨变,几乎不知情的现状,让他们在艰难的利益博弈中不得不走上维权的道路… …
      【维权第一辑】征地拆迁,找北京圣运
       经过一番询问,施先生等5人最终找到了征地拆迁第一品牌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拆迁律师接收案件材料后,进行了会议研讨,认为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和违法之处,但只有将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信息予以研判,才能把维权进行到底。因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将是他们维权的第一步。
       【维权第二辑】拆迁律师出马,进入程序
       2014年01月08日,拆迁律师以施先生等5人的名义向晋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申请人村庄所在区域(晋江市龙湖镇钞厝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批文及勘测定界图(红线图)、用地预审意见书、《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该两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送达证明文件;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含被征收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签字意见及采纳情况(集体组织及农户签字)],一书四方案”等材料。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15日内公开上述政府信息,但是15日后,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并未依法予以公开,也没有以任何方式予以答复。
该局的做法让施先生等5人感到不解和无奈;而对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而言,他们则是感到无比痛心,因为在法治逐渐步入正轨的当今中国,已经很少有地方政府或部门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此的漫不经心和狂妄自大。西宁市东城区发改局无视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依法行政法律和法定职权的作为。
       【维权第三辑】行政复议,不偏不倚
       晋江市国土资源局的不予答复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2014年02月中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立刻向其上级机关,即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02月25日,承载着律师们期盼和施先生等5人维权意愿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签收,并在当天予以立案受理。同时,3位拆迁律师应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分别于2014年3月6日和4月8日,向其寄送了复议申请的补正材料,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纠纷中所蕴含的行政法原理和法律的适用予以明晰。
       经过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和审理,复议委员会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晋江市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是明显违反制定法的规定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纠正。
      2014年5月5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于15日内对施先生等5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依靠行政复议程序成功地纠正了地方政府部门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为施先生等5人的维权事业注入了新的能量。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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