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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拆迁系列之:法院判决责令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2014-06-04 15:46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事实概要】

祁先生等3人在山西省平定县锁簧镇东白岸村居住并拥有房产等财产。因阳泉至左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对祁先生等人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征地拆迁涉及众多利益,程序较为复杂,维权道路坎坷,祁先生深感自身实力不足,因此想借助律师的力量来帮助自己。经过多方打听和推荐,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董再国律师协助维权。为了核实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董律师决定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建议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祁先生于是在2013年1月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山西省平定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祁先生居住的房屋所在区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政府批文及勘测定界图(红线图)等政府文件信息。2013年2月17日,祁先生等三人又以同一方式向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其所居住的房屋所在区域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的《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等政府信息文件信息。但国土资源局对于两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均未得到答复。祁先生认为国土局并未履行政府行政职责,因此向阳泉市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掠影】

办案经验丰富的董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点非常简单,即山西平定县国土局是否应该答复祁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其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而国土局对祁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申请置之不理,两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均未得到答复,其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已经侵犯了祁先生等人的知情权。在一审中,董律师以此为依据参与庭审。面对祁先生等人的合法诉求,国土局承认原告申请事项属于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但被告认为勘测定界图属于国家秘密不应公开。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原告方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对原告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要求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一审的胜诉,增加了祁先生等人的维权信心,他们感觉到通过法律途径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土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中判决其向祁先生公开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虽然一审已经胜诉,但是董律师凭着多年来所养成的职业习惯和职业素养,并没有放松,仍然认真准备庭审材料和证据,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董律师认为国土局的上诉请求毫无道理和法律依据,国土局是征收主体,具有公开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法定职责。最终,二审法院依然采纳了董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国土局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两次胜诉,董律师运用娴熟的办案技巧再一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一次用法律实践经验告诉了行政机关:作为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公开机关,负有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义务,也是责任。

      【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相应行政机关作为公民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应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这是被申请的法定职责,是义务,也是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否则便是行政不作为。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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