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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行政复议这把“维权利器”

2016-10-24 10:19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随着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的确立和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民告官案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伴随制度发展而来的是行政案件的井喷,法院受案成倍增长,诉讼渠道畅通带来的一个不能被忽视的问题就是法院的压力。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很可能对行政纠纷问题的解决造成不堪重负的危险。作为解决行政纠纷手段之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此刻就应当被予以重视。
    结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数千起案件的实务经验,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在行政案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对行政复议的三项目的作了介绍:“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据此我们能够得出行政复议的三个目的。第一个目的就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复议所要实现的直接目的。复议活动是一种依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不合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加以撤销和纠正。
    第二个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通过复议、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我们的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它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是为了人民,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防止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的救济制度,目的当然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行政权是一种法定权力,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度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建立对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的各种制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行政复议制度正是这些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种。
    那么如何才能运用好行政复议这项程序呢?由于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提出可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由于我所的委托人大多集中在外地,而且起草完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需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律所一般会将起草好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由助理通过律所统一邮箱发送至委托人邮箱(发送的同时抄送给王主任及主办律师),由委托人将文书打印,将证据材料准备齐全,再结合的情况具体按照不同的方式提起行政复议。以方便委托人为原则,一般情况下,会要求委托人采取邮寄的方式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文件进行邮寄。
    实践中,很多的行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程序加以解决,这样就避免了行政诉讼耗时耗力的弊端。能够高效快捷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也是每个律师应当追求的目标。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维权的途径和方式也在不断地丰富之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解决行政纠纷的程序,理所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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