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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针见效” ,双方和平协商最终获得合理补偿

2019-11-14 18:26   文章来源: 

   重庆市的王先生在村内拥有一处房屋,2013年1月,由于重庆开县镇大开发,该房屋被列入开发范围。然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条件让王先生一直不能接受,事情就这样耽搁。

 

   然而到了年底,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了《责令限期拆房交地决定》,限王先生2013年12月24日前自行拆除房屋或搬出房屋,将土地交由县国土房管局处置。

 

   彼时年关将至,如果房子真的拆除了,那一家人的春节都不会过好,为了知道征收方的做法是否正确,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慕名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01
 
行政复议,《责令限期拆房交地决定》被撤销
 

   圣运律所主任王有银以及团队律师对王先生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交流后毫不迟疑的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经过严格的排查和寻找征地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圣运律师帮助王先生逐一提起法律程序。最终,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撤销《责令限期拆房交地决定》。王先生对安置补偿的维权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圣运律师律师深知,如果想最终获得合理补偿,获得满意的结果,必须找出此次征地拆迁中诸多违法点,以此来获得协商的筹码,办案经验丰富的圣运律师连夜制定了第二步维权计划——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02
 
信息公开  回复信息现重大漏洞
 

   王先生在圣运律师指导下,2013年9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征收报批等相关材料。通过这次申请,圣运律师得知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5月23日作出过《开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征收重庆开县镇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开县国土房管公【2013】XX号)。

 

   圣运律师获得答复后一眼就看出了一个重大违法情况: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但是根据圣运律师之前的调查,就原告房屋所在地块,开县人民政府曾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开县镇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开征地公【2013】XX号),而根据信息公告获得答复显示被告于2013年5月23日方作出《开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征收开县镇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开县国土房管公【2013】XX号)明显违反该规定。

 

03
 
行政诉讼“一针见效”,征收方主动求和解
 

   根据上述情况,圣运律师以王先生的名义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逾期作出《开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征收镇部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开县国土房管公【2013】XX号)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庭上,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将上述违法之处娓娓道来。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在本案中征收方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征地公告,于2013年5月23日方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显超过45天,因此被判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逾期作出公告的行为违法。随后,征收方主动找到王先生进行和解。通过圣运律师的协助,双方和平协商,当事人王先生最终争取到了满意的合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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