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案例 > 行政法律事务 > 正文
法院判决责令省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2014-04-29 14:39   文章来源: 

      【事实概要】

      曹先生等18人因自己承包地和宅基地涉及拆迁,为了核实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他们在2013年2月4日、2013年3月3日分别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河南省人民政府审理开封新区村民不服开封市政府征地拆迁、不服省政府征地批复等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相关省领导分工情况等政府信息。但是河南省收到申请后一直没有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也没有做出答复。征地拆迁关涉众多利益,曹先生等人出于稳妥的考虑,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协助维权。

 

【办案掠影】

       在王律师看来,本案的争议点非常简单,即河南省政府是否应该答复曹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其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而河南省政府对曹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申请置之不理,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已经侵犯了曹先生等人的知情权。王有银律师和曹先生等人分析了案情利弊之后,决定以河南省政府为被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被告河南省政府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查询获取。因此,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情形。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是否将对原告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答复。在本案中被告签收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向其进行答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郑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律师看法】

      本案其实是个很简单的案件,争议点简单,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比较简单。但是,这些简单之处一旦关涉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便不再简单了。当事人在遭遇类似案件之后切不可忍气吞声,一定要采取法律手段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甘肃兰州土地征收案系列之——省政府不依法行使行政复议职责被法院撤销《不受理行政复议决定》
下一篇:行政复议确认县政府不予答复信息申请系违法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