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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未获批准工程未见效,市建委是否作出有效行为?

2014-09-28 14:01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事实】
       朱先生等四人是福建某村村民,2013年。其村内进行了某污水处理厂的三期项目建设,随后,在之后的政府信息公布开得知,该建设项目并没有建设共规划许可证,在得知这个情况下,朱先生四人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依法查处的要求。
       市建委后作出文件,答复称已经责令涉案建工集团总公司停工并接受调查。但截至目前,该建工公司并未停工,且将工程由污水处理厂三期改为四期,朱先生四人认为市建委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并没有做出有效行为使工程停止,属于行政不作为。
       朱先生四人认为该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随即找到行政案件专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王有银和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两位优秀的专业律师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希望通过上诉依法确认市建委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违规建设进行查处。
【办案掠影】
       王律师与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听了当事人朱先生四人讲述了基本情况之后就开始着手收集证据,包括各项文件以及到施工现场取证拍出的照片等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律师与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指出,市建委作为一级行政机关,有责不负,有权无为,虽然做出了意见答复书,但只是将当事人朱某四人的查处申请作为一般信访件处理,从在现场多视角取证的照片来看,污水厂仍旧在施工建设,且照片中明确显示出工程已变为四期。市建委并没有因为民众诉求是污水厂停工,实属行政不作为。
       随后市建委辩称,在收到朱某等人的投诉信之后,分别五次到现场调查,但发现该建工公司只是展开零星的“三通一平”工作,便当即要求建工方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在周旭未完善前不得施工,随后便对朱某等人作出书面反馈。之后,再收到再次投诉后,又对案件正式立案调查,市建委认为其在收到朱某等人的投诉后,积极采取了相关措施,依法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能。
       王律师与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回应称,市建委提供的《立案审批表》实在提起诉讼之后作出的,该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而且,建工公司如今依旧在进行施工,中间未有间断,这是既定事实,由此可见,市建委的调查工作是否为实质性工作有待考证。
随后,双方又以证据为出发点多次展开激烈辩驳。
【律师说法】
       在城乡工程建设中,很多民众都对规划一头雾水,从本案中我们得知,关注政府的信息公开可以及时掌握了解到自己的权益是否因为工程而受到侵犯。此外,在得知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犯时,也可以采取多种渠道进行自我维权。普通民众很难做到对政府或国家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在怀疑行政不作为是,要及时找到专业律师,使其协助自己了解真实情况,采取有效行动。本案中,王律师与宋律师稳扎稳打,凭借着对证据信息的了解有力的打击了对手,在辩诉中机智应答,在气势上压倒,不给对手一丝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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