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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探析

2014-06-05 10:14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一、行政复议程序中证据问题
       被申请人未在复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省住建厅于2010年6月25日受理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委托人于2010年7月20日到省住建厅复印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答辩状及证据时,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实质性证据,应当视为其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在被复议机关未提交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据一份《情况说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是否适当,我们在此暂不讨论。我们把重点放在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未在复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认定被诉行为合法,理由是否充分,这一问题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本案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并未向复议机关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以上规定,被告在诉讼阶段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本案代理人虽然败诉,但是法院在采信证据方面存在严重瑕疵。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举证?鉴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但是“查阅”并不等于“复制”,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复议机关往往仅允许当事人查看,而不允许当事人以拍照或者复印等形式复制卷宗材料,导致我们无法在诉讼过程中就被告并未在复议过程中提交相关证据进行举证。
关于究竟应当由原告还是被告就“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是否已经在复议过程中提交”承担举证责任,尚不明确。笔者认为,鉴于上述证据由复议机关保存,也仅有复议机关可以就此提供证明,故不存在举证责任导致的问题,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鉴于上述证据原告无法自行收集,经原告申请,应当由法庭依法向复议机关调取上述证据。而本案中,代理律师已经向法庭提出了调查取证申请,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认可上述意见,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被告未在复议过程中提交相关证据,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未在复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被诉行为合法的依据,法律虽由此规定,但是这个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很容易被忽视。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在行政复议被受理后,要及时去复议机关查阅案卷材料,一些地方的复议机关允许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如若复议机关拒绝复制,仅允许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那么我们也要做到心中有数。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出现了“被告提交了复议过程中未提交的证据”,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向复议机关调取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中证据问题
      (一)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了,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法律还对于其举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期限。
       行政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后及时去人民法院复印相关证据。一是为了核实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二是为了及时取得对方证据,准备庭审。
 
       (二)庭审中被告仅提交证据复印件如何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提供书证的原件,这里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此条的但书规定是,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政府不存在“但书情形”,仅提供了证据复印件,原告一方无从核实其真实性,更无谈合法性和关联性。
       此类问题在征地拆迁案件审理中,并不鲜见,且法院审判活动或受行政力量不当干扰而对被告一方偏袒,被拆迁人及代理律师一定要坚持立场,要求法院严格依法审理。首先核实相关证据是否有相应原件,再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对相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行政机关对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规则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在举证时必须提供原件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审慎、严谨的审查标准,事实认定清楚,符合法定程序。

  文/王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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