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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帮邻居救火受伤 求证明见义勇为遭拒|王有银律师专访

2017-06-01 14:52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5月23日晚间,杨海山因见义勇为被煤气罐烧伤了,起火的不是他的家,他本有足够的时间逃离火场。目前杨海山的伤势非常严重,治疗费用也成为难题,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
 
        杨海山租住在朝阳区崔各庄乡北皋行政村费家村87号一栋居民楼一楼,杨海山回忆,23日晚7点多,同住一楼另一房间的邻居老太太在用煤气做饭时,因阀门漏气导致煤气罐起火,老太太呼叫杨海山帮忙灭火。
 
        由于担心煤气罐火势加剧后爆炸炸塌居民楼,杨海山和老太太一个在前面拎着、一个在后面推着,将煤气罐拖到了安全地带,但在此过程中烈火烧化了煤气罐的塑料嘴,罐中煤气遇明火喷出的烈焰将杨海山和老太太烧成重伤,目前两人均在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北区抢救。

       起火时因为并不是很晚,当时目击到现场的,应该有几十人。可当记者问过周围所有人,有没有看到是杨海山帮忙抢出来的煤气罐时,所有人几乎都是一致的回答:“不清楚”。考虑到附近有监控,并且在事发后被警方调取,记者随后又去询问派出所的民警,想问问监控录像里能否看到杨海山往外抢煤气罐的行为。民警的回答是,“监控录像是重要物证,不能向记者出示,如果将来杨海山和老太太打官司,那时警方可以出示”。
 
       杨海山的《诊断证明书》显示,他的烧伤程度为30%,其中浅表8%、深层22%,烧伤部位为面、颈、躯干、双上肢,此外还有轻度吸入性损伤。一次帮助的行为,让杨海山的家蒙上了阴影,他的哥哥筹借的5万元钱已经所剩无几,剩余的治疗费在哪儿,只有老天爷知道,因为记者穷尽了各种办法,也无法证明他是“见义勇为”……
 
       王有银律师对此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之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项规定不仅是对见义勇为进行了定义,更规定了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赔偿或补偿。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为了防止煤气罐爆炸将其拖到安全地带,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当然属于见义勇为。根据规定可知,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应当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若房东未对房屋设施尽安全管理和维护之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房东及其他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如果见义勇为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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