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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替跑猝死”谁应担责?——王有银律师接受新法制报专访

2017-07-04 19:51   文章来源: 

    6月7日,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案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具体结果择日宣判。尘封半年之久的马拉松“替跑”话题再次引发关注。
    2016年12月10日,本案替跑者通过其同事及同事好友受让参赛号码布,但在跑过终点后不幸猝死。死者家属于是将赛事主办方和转让号码布者诉至法庭,索赔123万元。
那么,主办方应否对“替跑猝死”担责?转让参赛号码布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马拉松“替跑猝死” 主办方被起诉
吴志钢不会料到,因为一次“替身跑马”,他会付出生命。
    2016年12月10日上午,2016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中,福建省泉州市移动公司员工吴志钢佩戴“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其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疗点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吴志钢被送医救治,后于当天11时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报道,“替跑者” 吴志钢系通过其同事尤冠瑜,从尤冠瑜的朋友李晓华处受让参赛号码布。
    吴志钢死亡后,其家属与赛事主办方达成协议,约定后者自愿支付死者家属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该款项已实际履行。
    随后,因认为赛事主办方对吴志钢明显的违规替跑行为没有制止并终止其比赛资格,违背了监管义务;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主办方也存在疏失;转让号码布者李晓华违规转让参赛资格,死者家属将赛事主办方和李晓华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3万余元。
    据媒体统计,近3年来的马拉松赛事中,经媒体报道的共有至少14人在比赛中猝死,且大部分是不超过35岁的年轻人。但“替跑”死亡,还是较为罕见的。庭审消息一经发布,这起马拉松“替跑猝死”事件便引发舆论热议。
主办方有无义务 保障替跑者安全?
    公开资料显示,涉案赛事报名参赛均需通过赛事官网。赛事官网公布有赛事规程、报名须知、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等资料。
    根据赛事规程,患有若干疾病的患者不宜参加比赛;比赛期间,组委会将对“虚假年龄报名或报名后由他人替跑”、“私自涂改、遮挡号码布参赛或转让号码布”等违规情形进行处罚。
    此外,正式参赛选手还会签一份参赛声明,载明:“参赛者承诺以本人名义报名并参赛,并知晓主办方关于号码布不能转让他人的规定;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赛,也不得将号码布转让给他人;参赛者全面理解参赛可能出现的风险,且已准备必要的防范措施,本人愿意承担比赛期间发生的自身意外风险责任,且同意主办方对于非其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等。”
    有鉴于此,舆论开始为替跑者的猝死是“本人咎由自取”还是“主办方未尽保护义务”展开激烈碰撞。
     “马拉松比赛会收取一定费用,替跑者虽然是违规获得参赛名额,但其与举办方仍然是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有银称,赛事主办方负有对参赛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强却认为,替跑的行为较为隐蔽,主办方难以察觉,且替跑者进入赛道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替跑行为是非法的,替跑者与赛事主办方没有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没有法定义务保障替跑者人身安全。不过,主办方有帮助和救护义务。
    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马拉松赛事是一项参与者众多的群众运动,比赛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路人陪跑的状况,对此,又该怎么看待其与赛事主办方的法律关系?
    “路人陪跑与替跑并无实质性区别,基于二者都出现在了赛道上,而主办方对赛道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从人身权利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出发,主办方应对二者在赛道上出现的人身安全问题,有帮助、救护的义务。”刘东强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也表示,赛前主办方虽然会进行统计并发放标签,但核实每一个参赛选手身份很难做到。因此,赛事主办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紧急救治、道路协调、饮用水安全、治安、购买保险等。
     “马拉松大都是开放性的,实践中大量存在未报名者陪跑一段的情况,这并不在主办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内。若强加责任于主办方,这类活动成本就会大幅上升,反倒不利于全民健身。”朱巍说。
 “替跑猝死”主办方应否担责?
    据央视报道,替跑实际上已是“跑圈儿”里的普遍现象,当报上名的选手有事去不了时,很多人会选择出让名额。而由于马拉松名额紧俏,不少跑步爱好者也愿意选择替跑。
    而“替跑猝死”,实际上是在上述大背景下的一个极端事例。正因如此,在庭审中,让当事多方产生激烈争辩的焦点,是主办方应否为“替跑猝死”担责?
王有银认为,替跑者作为男性身着女性参赛人员号码布参加比赛并跑完了全程,整个过程中举办方对其明显的违规替跑行为居然没有制止并终止其比赛资格,这显然是存在过失的。
     “但是,死者在比赛中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系因自身原因抢救无效死亡,其猝死是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之损害,故赛事主办方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王有银进一步说。
     “主办方是否应当担责,应根据赛事过程中主办方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刘东强称,“替跑猝死”一事中,在主办方工作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存在其他明显的管理失误情形时,应当认定主办方存在过失;因为马拉松赛是强度非常大的比赛,对参赛选手的身体有特定的要求。放任身体素质不详的人员进入赛事,本质上是放任危害身体的结果发生,对由此产生的猝死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朱巍认为,问题并非如此,“猝死主要原因是自身问题,举办方没有能力事先检查,只要现场尽到了救助义务,就不应该承担责任”。他表示,半程马拉松比赛,是一般人的身体能够承担的强度,所以才被称为是群众性运动。跑步中猝死的情况是当事人和举办方都无法预计的,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意外事件,举办方没有承担责任的基础。
死者本身应担主责?
    违规获得参赛名额加入比赛后猝死,死者本身是否也应承担责任?
 “替跑者明知替跑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仍冒名替跑,存在明显过错,其本身对于死亡结果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王有银分析称。
    这一观点得到了较多赞同,刘东强也认为,替跑者明知参赛违规,且主办方对参赛选手有诸多条件限制和要求,但却无视;而且替跑者明知马拉松是高危运动仍参与,对猝死的后果,其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因此,对其本人在参赛过程中的不幸猝死,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般而言,马拉松主办方会为正式参赛选手购买人身保险,有网友因此提出疑问,“替跑猝死”是否也能享受该保险?
    对此,王有银指出,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明确表明,有“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等情形,保险机构免责,故死者不能享受该保险。
    朱巍提醒道,有一种可能,即主办方为选手购买的保险是以胸标为准的,也就是“对号不对人”,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替跑者,只要穿戴该胸标便可以享受到保险。
    更令人关注的是,如何才能避免此类惨剧再次发生。
     “作为参赛者,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在身体不适时及时休息、调整;作为主办方,为参赛选手办理保险只是对发生不幸事情后的一种责任转移,其根本性的工作,应当是以人为本、宣扬重在参与的精神,将可能发生的不幸事情减少到最低限度。”刘东强建议。
    朱巍则认为,最为重要的是,主办方在赛时需要建立应急机制,对受伤和不适的参赛者要承担积极救助义务。若是救助义务不到位,则涉及赔偿责任。
    转让参赛号码布 是好意施惠么?
    据报道,尤冠瑜获知吴志钢没有报名后,便与李晓华商量转让比赛名额,后者同意后便将身份证复印件及参赛包领取单通过邮箱发给尤冠瑜。吴志钢随后通过尤冠瑜将报名费用转给李晓华。
    李晓华认为自己仅与尤冠瑜系情谊关系,与案件其他人素未谋面,其同意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应承担赔偿。
    尤冠瑜陈述意见也指出,其主观上是出于同事之谊、朋友间的帮忙,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
    针对这一说法,刘东强分析称,根据主办方的规定,号码是不允许转让的,对参赛选手的身体也有严格的限制,转让号码者及尤冠瑜对这些均是明知的。但他们却无视这些要求,私自放任替跑者参赛,无视可能发生的后果,因此,他们对替跑者的猝死有因果关系,二者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但王有银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表示,替跑者作为一个成年人,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与其过于自信有关,李晓华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故意和重大过失,与其猝死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尤冠瑜并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出于情谊帮忙也不存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赠送比赛名额是典型的施惠行为,只有在赠送者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朱巍进一步解释称,本案中,赠送人没有任何过错,不能因为施惠行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至于联系安排转让号码的事情,安排者不可能会预料到后面猝死情况的发生,对死者也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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