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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法谈〡厂房凌晨遭强拆,诉讼维权获胜利

2017-06-27 19:39   文章来源: 

【案情概览】
     2006年,经龙门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朱先生来到龙门县创办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5月1日,该公司与龙门县建设发展局总公司签订《租用土地合同》,双方约定:为促进龙门经济发展,盘活土地资源,龙门县建设发展总公司将其名下位于王坪镇金龙大道边的国有土地,租给该公司作商业用途,同时约定若遇政府开发使用此地,地上所有建筑物及其他补偿归该公司所有。次年,龙门县规划局在龙规建【2007】26号《关于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家私城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一文中,明确向龙门县政府请示:“该公司在金龙大道兴建家私批发广场,对照县城总体规划,该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用地为租赁用地,按规定办理临时建筑,年限2年,鉴于项目用地投资打,使用年限过短不利于公司发展,建议为10-15年,请政府批示。”2007年4月12日,龙门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给予该公司“在办理有关用地、报建等手续过程中,免受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有偿服务费”等优惠政策。
其后,在2年临时建筑许可期满后,该公司依法申请延期,但主管部门一直未予回复,直到被强拆之前,该公司依旧每年缴纳房屋税3.8万元。2014年,龙门县住建局认定龙门该家私批发广场擅自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属于违法建筑,于当年10月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但在书中,并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6年2月26日,龙门县住建局突然向该公司下发了《限期拆除公告》,责令其限期进行拆除。2016年3月29日凌晨4点,龙门县某装饰公司的员工被政府工作人员强行控制并限制人身自由,随后,该公司建筑物被强制拆除。
后该公司以龙门县住建局为被告,诉至龙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龙门县住建局强制拆除该公司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点评】
    违法建筑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难题。本案涉及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
    一、被告龙门县住建局是否具有强制拆除原告家私批发市场的职权。
基于对物权的保护,行政机关对于建筑物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以立法形式授权行政机关具有强拆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依据上述规定,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以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为前提条件。
规划主管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建筑应当依照规划法的规定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决定必须依法定形式作出,告知相对人履行期限、不履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必须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责成的形式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概况性责成”抑或针对个案具体情况“一案一责成”,《城乡规划法》并无明确规定。但不论是那种形式,在行政诉讼中被责成相关部门必须举证其实施强制拆除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依据。
    而本案当中,法律并没有规定龙门县住建局具有强制拆除原告家私广场的职权,而是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其实施强制拆除。但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龙门县人民政府有责成其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故龙门县住建局不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组织强制拆除的主体不适格。
二、被告龙门县住建局实施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但被告却于2016年3月29日凌晨4时开始对原告家私广场组织实施拆除,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龙门县住建局对原告龙门县家私批发广场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拆除权,势必将大大提高惩治违法建筑行为的效率,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作用,但有关行政机关在关注行政效率的同时不能忽视依法行政原则。原则上有关行政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以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为前提条件。具体到本案,虽然原告修建的家私广场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违法建筑,但是适用强制拆除处罚措施,还是罚款改正等需要认真审查违建具体情况,但即使要强制拆除首先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以法定形式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逾期不拆除的,再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遗憾的是,本案中规划部门仅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被告又在无龙门县县人民政府责成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行为违法。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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