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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银律师接受新法制报专访:天上掉下的陨石该归谁?

2017-10-27 12:45   文章来源: 

    今年中秋之夜,云南香格里拉县城发生一起陨石坠落事件。此后,来自全国各地甚至其他国家的一些陨石爱好者聚集香格里拉,搜索陨石,官方科研机构也同步对陨石寻获者提出1万元/克的悬赏。
    与此同时,网上对陨石也开始炒作,每克标价2万元出售。不过专家称,这些所谓的陨石都是假的。但陨石坠落事件因此引起舆论热议。
    面对陨石是埋藏物、无主物、矿藏还是文物,该先占先得还是应上交国家,应否立法明确陨石归属以及陨石交易泛滥法律该如何作为的问题,有关专家们展开了激烈讨论。
陨石坠落云南引“寻宝者”
    中秋之夜,一颗流星体划破了云南滇西北的夜空。航天观测数据显示,10月4日20时07分05秒,地球发生一次小行星撞击事件,撞击地点为云南香格里拉市城西北40公里处,爆炸当量相当于540吨TNT。
    这颗陨石到底落哪了?数日来,来自四面八方的数百名搜寻者涌入云南迪庆,开始追寻它的足迹。在一批批寻找者中,除了专业机构的科研人员,也不乏普通爱好者、“猎人”、投机者。越野车、GPS、金属探测器、无人机……这些装备全都派上了用场。
    “我本来要卖核桃的,朋友都说,别卖了,赶紧去找石头,石头比核桃值钱。”当地一名陨石找寻者称,他还碰到另外几个寻找陨石的团体。
    中国科学探险协会陨石科学考察专业委员会甚至发布悬赏令,“最先找到的,以每克一万元的价格收购”。
    同时,据当地官方消息,疑似陨石搜寻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如有搜寻下落将第一时间做好保护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时至今日,虽然国内科研人员、民间收藏爱好者及一些外国人都加入搜寻大军,但目前暂无收获。
坠落陨石法律属性为何?
    陨石坠落事件,迅速引发了公众热议。一个重要的争论焦点是,作为地外来物,坠落陨石的法律属性为何,是属于埋藏物、无主物、矿藏还是文物,该如何给其定性?
“坠落陨石的法律属性应被定性为无主物。”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彭丁带认为,虽然陨石的天然形成、有一定经济价值和未被控制占用的特性跟矿藏接近,但陨石并不为物权法明确为“自然资源”,不属于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则认为,根据陨石坠落地点和时间的不同,应区分看待,“坠落在地表应认定为无主物,坠落于地下则属于埋藏物,如果年代久远还可能构成矿藏”。
    “陨石的性质确实有可能为矿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朱巍说,若是陨石埋藏已久,被后人挖掘而得,这使得物权性质发生改变,变为矿藏。
    此外,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迎春律师也倾向于将陨石认定为“自然资源”。“自然”即包括了地表、地下,也可以涵盖地球外层空间的一定范围,陨石坠落可以认为是“来自外太空的自然资源”。而且基于陨石的研究利用价值,其应属于“外在资源”,以自然资源来予以限定似乎符合法律的本意。
    有一种声音还认为,如果陨石降落年代久远,从地表下挖掘出来,那么应适用《文物法》的规定,将陨石定性为文物。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王有银解释称,文物最基本的含义便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从这一点来看,认定为文物没有相应依据。无论是地表捡到、挖掘获得或者年代久远后被挖掘,均不影响陨石为特殊无主物的定性。
    由于《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7条第3项将陨石与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景观作为地质遗迹的保护对象,有人指出陨石应据此认定为地质遗迹。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对此并不认同,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因此难以将陨石简单地作为地质遗迹处理。
该归谁所有?
    陨石的法律属性问题势必会带来归属问题,有人认为先占先得,也有人指出应上交国家。
    早在30年前,新疆牧民朱曼曾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了一块巨型“陨铁”并一直保管。在2011年上报相关科研单位后,陨石被当地政府拉走了,由此引发了一场“争夺战”。2015年,朱曼一家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该案于今年3月开庭,目前暂未判决,朱曼能否要回陨石仍是未知数。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也没有法律规定陨石可以归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当发现和拾得陨石时,及时上交国家是相对比较合理的。”李迎春表示,对于陨石发现者、拾得者而言,因其个人本身并不肩负“发现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所以应该由有关部门对其发现和拾得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偿。
    但在朱巍看来,若陨石属于国家所有,那么陨石对地表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的损害,也应有国家负责赔偿,但实际上我国并无此类赔偿案例,所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陨石不属于国家所有。
    彭丁带指出,陨石属于无主物,应依据民法原理和习惯规则,适用先占取得制度,归先占人所有。国家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不应利用其优势地位与个人争夺利益。考虑到陨石具有存在重大研究价值,国家可以找到先占陨石的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收买或者租用。王有银也认为,在承认先占者权利的同时,如果确定该陨石具有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科研价值,可以依法征收,给予先占者必要的经济补偿。
    但在程啸看来,因《物权法》并未承认先占原则,陨石无论是无主物、埋藏物还是矿藏,在我国都应归国家所有。此外,从《物权法》对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归属的规定来看,无主物应当归国家所有。即便将陨石认定为埋藏物,也应参照遗失物规定处理。
    在这次的云南陨石事件中,中国科学探险协会陨石科学考察专委会称将以每克单价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最先寻获的陨石标本,并承诺由该协会与国内科研机构共同研究,避免本次陨石失去最大科研价值。
    “由官方悬赏不难看出,对于陨石的归属,我国实际上默认了‘谁占有,谁取得’的无主物取得规则。”张力表示,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构建缺乏对陨石的直接规制,但在德国,为鼓励发现者将陨石公示于众,以利于促进科学认识进步,会令陨石发现者与包藏物所有权人各享有一半之共有份额。国家科研机构若要取得,只能依一般交易规则。
陨石交易泛滥如何面对?
    这边涌入云南的陨石找寻者们还未见到陨石“真身”,在另一边的淘宝网上,已开始叫卖起“香格里拉陨石”,价格从8000元/克到2万元/克不等。
    事实上,市场上早有陨石交易存在。据报道,早在2000年,新疆阜康市一居民就曾将自己发现的一块一吨多重的陨石贩卖。5年后,这块陨石被切割成数块出现在美国市场,每克售价高达300美元。
    那么,这种私下的陨石交易是否合理合法?
    “既然陨石属于无主物,适应先占原则,那么其交易也应是合法,但是国家应该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陨石交易。”王有 银说。
    彭丁带也提到,根据先占制度,陨石交易是被允许的。在合同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目前陨石交易并未被法律所明文禁止,但鉴于陨石具有较高的科研价值,陨石交易市场应该进行规范,例如携带出境触犯刑法,交易价格根据不得高于一个专业价值等。
“陨石市场比较混乱,主要原因就在于产权不明。”朱巍特别提到,不能因为陨石市场混乱,就对陨石买卖作出一刀切的限制,这会起到相反的作用。规范陨石市场,就应该将陨石纳入到限制交易的物品中,不是不允许交易,而是将国家置于优先购买权的位置,按照市场化的原则来获取陨石。
    “陨石的稀缺性导致了其价值可能被炒作哄抬,在现实中一直存在着陨石交易市场,如果不通过国家层面的正向激励(如赋予陨石发现者以奖励请求权等),很难保证陨石发现者会自觉地将该陨石交给国家。”张力说。
    程啸则认为,如果陨石的所有权归国家,那么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的占有或者通过挖掘的方式而取得陨石的所有权,更不能将国家所有的陨石进行交易,目前各种黑市交易陨石的行为都属于侵害国家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其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应否立法明确陨石归属?
    不难看出,此次事件中,民众对先占原则的认识,与国家对保护特定资源的需要,出现了矛盾。有声音指出,应尽快立法明确陨石的权属问题。但也有人认为,立法无法穷尽生活中的所有可能,目前出现了问题导致了争议,是因为违反了立法原意的错误理解所致。
    “立法是一个经济分析适用于法律的过程,是需要成本的,法律数量的增加会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本,只有在新增加的法律带来的收益大于制定并运行法律投入的成本时才会进行立法。”彭丁带认为,法律无论制定得多么周详也不可能囊括社会现实的全部复杂性和无限可变性。其实,规则和事实之间出现裂痕是常有的事情,学者和法律实践者发明了一系列的法学方法去解决疑难案件,避免了重新立法的成本,维持了法律的稳定,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思考如何解决类似的问题。
    对此,王有银则认为,对于出现的新生事物,还是应该积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和认定,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朱巍也表示,若要立法,也要突出陨石交易的法定程序,明确和保障先占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对陨石损害者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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