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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善治与民主选举研讨会”专题之——民诉法解读律师权利问题

2014-09-04 14:49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背景】
  2014年9月2日下午3点,由中国律师观察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律师善治与民主选举研讨会”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901会议室召开。研讨会主要组织者赵国君、王有银律师邀请了国内最具影响力的法学专家如: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技术委员会甘功仁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张千帆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李轩主任, 律师同仁:王甫律师、柴青海律师等, 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21经济报道、法治周末、壹财经、中国经济时报、中国产经新闻、法治文萃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参加本次研讨会。各领域人士各抒己见,碰撞出思维的火花,研讨会取得了圆满成果。
【发言概况】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李轩主任在会上做了重要发言。
因为这恰好是民事诉讼法的问题,刚才徐昕教授说的大多数我也赞成,但是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回归到刚才你说列写第三人,第一是不是恰当,第二法院不予通知是不是合适,法律上没有规定,按理说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原则上讲,民事诉讼法确实规定了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该是主动申请的方式,或者法院追加的方式介入到诉讼。但是实践当中很多原告,包括律师代理原告写的起诉状当中,都是直接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直接列写在起诉状当中,大多数的法院如果认可第三人成立的话,在立案的时候都是受理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种习惯做法。至于列错了怎么办,应该分两个环节考虑,第一个在立案的环节,如果是你在立案的环节,立案法官认为列写第三人不当,就是说你所面临的无权第三人依法不符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话,可能要求你重新修改诉状。在这个问题上应该不存在客观障碍,如果法院立案的时候没有对你这个第三人进行质疑,按理说这个案子应该进入到实体审理,应该开庭之后来做出判决,而且可以在判决里面进行说明。如果法院非得做一个实体性程序性处理可不可以,是可以的。如果是被告提出异议,被告提出异议之后,法院专门进行程序性讨论审理,最后确认被告不适合可以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时候要用裁定的方式。所以这种方式也是可以的,既可以在案件审理之后做出终止的决定,也可以在中间用程序的方式,裁定的方式驳回。但是恰恰也同时对无权第三人这个中间程序处理法律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话,能不能用裁定的方式,或者只能用裁定的方式,能不能用通知的方式,或者只能用通知的方式,仍然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如果讲严肃性,我们无权第三人的法律定位是相对模糊的,一般的法学界无权第三人不属于当事人。但是我们法律有一个特别规定,针对无权第三人法权也可以判决他承担法律责任,判决他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他是当事人,这个时候他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身这个规定非常的荒谬,一审和二审,做出判决的时候才决定是不是当审。
       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法院针对第三人用什么方式,这是一个问题,那如果是针对被告要驳回的话,那么直接用裁定,针对这个裁定当时还可以上诉,这个没有问题。对于不是当事人的无权第三人从自由裁量的角度,我觉得既可以用裁定,如果从严肃性和规范性的角度,我倾向于裁定,裁定不仅可以用于裁定驳回起诉,还可以用于重大程序性事项。第三人虽然可能不是当事人,但是在诉讼过程当中他是仅次于当事人的一个重要诉讼主题。如果因为第三人列写不当,经过审理考虑这是一个重大程序性的问题,从裁定的方式更加的恰当,如果用裁定的方式能不能上诉,一定要注意,我们现在可以上诉的裁定只包括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争议的裁定,这三种裁定都是针对的当事人,现在恰恰学理上也好,法律规定也好,对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不把他作为第三人,所以我赞同徐昕教授的分析,即使把他用裁定的方式来通知不作为第三人处理的话,你也没有上诉权。你不能说法院做的就错误,但是通知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是不太规范也不太严肃的,即使要做中间性的处理,要开庭审理,查明证据方面是不是能够证明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再用裁定的方式做出结论比较恰当,这个回到最初的起诉策略和动机,即使直接把深圳律协和另外两个人做被告,我推测法院也有可能在立案环节就给你交涉,可能不会同意你列他们为被告。
       对,裁定出不出也两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人大关心这个问题,法院现在不出裁定,或者对局部的当事人不列裁定,也有可能,他要求你重写一个起诉状,否则的话他可能既不做裁定,甚至也不受理这个案件整个的起诉。所以我想这个技术性问题,可以进一步的跟法院商榷。现在如果你改变策略,直接追加被告,法院仍然要做出相关的处理,这个时候刚才徐教授说的很清楚,针对这个追加一定是要用裁定的方式来回应的。针对这个裁定你现在就有上诉的可能了,因为他是针对你追加的被告做的裁定驳回起诉,这个驳回起诉你是可以上诉的。我们关注的是这个行业背后的律师自治,律师最有法律属性的这么一个职业群体,能不能先民主起来,在选举过程当中如何增加公信力,如何依规则操作,这是我们需要更加关注的问题,技术性的问题我就先回应到这里。
       刚才之前你介绍案情的时候,你说有些律师提议告律协选举无效,这个概念在内地,在中国大陆现在还不成立,也不存在,肯定不会受理。这个台湾地区可以考虑。正好你这个案件可以推动类似的组织反思的纠纷,咱们到法院将来推动当选无效之诉。
 
【注】本篇由笔者根据录音进行整理,在尊重李轩主任原话的基础上,在措辞、结构、编排上有所变化,未经李轩主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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