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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征收补偿费未足额到位不得进行征地!

2018-05-23 15:33   文章来源: 

要点总结
 
 
农村征地需要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根据所涉及的农用地的性质、面积,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将“征收审批权”分别授予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行使。
 
(1)国务院的审批权
    国务院的审批权是我国“征收审批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由国务院审批。也就是说,凡是征收基本农田,不论所涉及面积多少,一律由国务院审批。此项立法规定反映了国家对基本农田的高度保护,因为它涉及13亿人的基本生活能否得到满足的问题,具有固本国体的重要功能。
 
(2)省级政府的审批权
    省政府的审批权也很重要。因为除国务院审批权限外,其他征收土地的,由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根据这一规定,省政府的审批权限是征收35公顷以下的非基本农田的耕地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为了便于国务院宏观调控,法律同时要求省政府应当将征收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未能做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不得进行征地
    房屋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而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所在,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发点。房屋补偿资金要能够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基本案情】
 
    原告李先生系商丘市睢阳区居民,拥有位于商丘市北海路某房屋一处。2016年2月23日睢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睢阳区北海路拓宽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该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为推进城市建设步伐,完善该市基础设施,改善北海路道路面貌,决定对北海路拓宽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工程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原告认为被诉征收决定内容和程序均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裁判结果】
 
    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征收决定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而直接作出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显系程序违法。被告提供的资金足额到位证明因达不到其作出被诉征收决定前已经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范围的不断扩展,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现象已较为普遍,城市在发展中对于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正在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对城中村的征收。混合型房屋征收决定是当前解决城中村房屋征收的常见征收方式。现有法律根据土地权属不同设计了不同征收程序,两种不同的征收程序应分别予以适用。所以本案当中,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却直接整体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系违反法定程序。另,征收决定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同时也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能做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导致决定违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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