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新闻 > 业界热点 > 正文
最高法向强拆者发出警告:不作书面决定直接强拆,最终被确认违法!

2018-11-14 16:50   文章来源: 

【摘要】:“在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时指出:直接强拆行为会给公民寻求救济造成困难,“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

 
房屋附着物遭强拆被判违法,最高法: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
 
1、房屋被强拆,无法确定强拆主体
     最高法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陆先生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先生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
     在此前,街道办曾多次与陆先生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先生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当地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2、无确切证据也可认定强拆主体!
     经查,陆先生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先生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先生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强拆造成举证困难,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   
 
     “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最高法在评价此案典型意义时指出,强制拆除房屋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往往会给相对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
      圣运律师注意到,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而为是起诉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
      “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为谁,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寻求救济就会陷入僵局。”最高法表示,此案有两点启示意义:一是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二是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合法的强拆程序有哪些?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大致程序为:评估听证→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协商→房管部门或政府裁决→拆迁实施。
      当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若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未做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在上述案例中,被拆迁人陆先生被强拆,强拆者明显涉嫌违法。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为谁,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寻求救济就会陷入僵局。如何破局?如何做到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诉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人民法院必须回答的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注意到强拆行为系动迁的多个执法阶段之一,通过对动迁全过程和有关规定的分析,得出被告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和强拆房屋的动因,为行为主体的推定奠定了事理和情理的基础,为案件处理创造了情理法结合的条件。
 


上一篇:在征地拆迁中,这些补偿款一项也不能少!
下一篇:公安部: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与截访!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