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新闻 > 业界热点 > 正文
最高院:政府违反这些原则,拆迁户可以拒绝交房!

2018-12-06 13:10   文章来源: 

    此前,最高法公布了一个典型案例,案例明确无补偿可拒绝征收。同时,该案例还明确了其他几项征地拆迁的重要原则。政府违反这些原则当事人可拒绝交房。

 
政府违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被拆迁人申请再审
 
    2014年4月,太原市政府为实施道路改造建设,决定收回安业公司700余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安业公司对此不服,向太原中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太原中院认为,太原市政府的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安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山西高院,但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业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提审本案后,认为太原市政府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最重要的是一直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遂改判确认有关收回安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征地拆迁中“先补偿后搬迁”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最高院该判例有力地捍卫了这一原则——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在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点击查看最高法典型案例→无补偿可拒绝政府征收!】
 
    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征收方即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参与权,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征收导致的种种矛盾,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之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保证其真正地参与执法程序,而不是流于形式。
 
    本案中,太原市政府自始至终没有向当事人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定,也没有告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任何事实、理由和依据,更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取而代之的是仅仅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以通告的形式公示了收回当事人的土地。
 
    圣运律师提示,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拆迁,被征收人可拒绝拆迁!
 
最高法明确:政府征收补偿不合理将再审!
      
    此前,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圣运律师提示,并不是认为补偿过低就可以申请再审。在法律追诉期内,涉及到政府行为的征收,且法院对当时的纠纷作出了错误的裁判,可以启动再审,争取合理补偿。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一篇:山西拆迁:如何做好信息公开,让拆迁维权事半功倍
下一篇:拆迁户必备:征地拆迁违法证据收集指南,值得收藏!(专业拆迁律师整理)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