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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遇到拆迁如何依法维权?

2019-12-02 14:55   文章来源: 

       无证房屋遇到房屋征收与拆迁,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得到应有补偿,也有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而被强制拆除。

无证房屋真的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吗?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通过解读最高院的相关案例告诉您:“有些无证房屋应该获得合理的补偿”。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5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王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内,但是王先生和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协议的谈判中产生了巨大分歧,原因在于王先生的房屋为“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利证书,所以政府给出的补偿很低,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后王先生将迎泽区政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购买的房屋未办理合法的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王先生不属于案涉房屋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因此不属于征收补偿的对象,以王先生不具有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起诉。王先生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亦维持原裁定驳回王先生的上诉,王先生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本案中,王先生向太原市精密研磨器材厂购买房屋并交纳购房款,购得案涉房屋并居住多年。虽王先生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但不属于违章建筑等自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情形,其相应的合法权利应予以依法保护。

        因案涉房屋位于被诉征收决定范围内,故王先生与被诉征收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依法纠正。

        综上,王先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圣运律师说

        有些无证房屋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如为解决居民住房紧张、改善旧区居住条件等问题产生的,还有可能是因为行政机关改革变更等原因造成一些建筑的原建设审批程序不规范造成了无证房屋的产生。

        王有银主任曾经在一次庭审中提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没有规划许可证的农村土地和房屋,应查明土地历史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应当予以确权和登记。王有银律师表示,这样对农民的利好规定,被告政府部门却没有做,农民没有必要为被告政府不作为的行为买单!

       在此,王有银律师再次郑重提醒各位无证房屋的当事人,遇到拆迁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时,要认真分析无证房屋产生的原因,切不可忍气吞声为政府相关部门的错误而买单。如果遇见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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