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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即使是违建,强拆也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

2019-12-17 14:31   文章来源: 

    镇政府贴限拆通知3天之内自行拆除,结果期限还没到,就组织人员大夜里把秦先生家的房子给扒了。对此,法院判决镇政府违法。在安徽省高院公布的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中,包括了这个案例。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针对此案作出法律分析。

    2014年4月,秦先生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某村有平房三间。2015年2月,镇城管执法分局给秦先生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将限期拆除公告张贴在村公告栏上,要求秦先生3天之内自行拆房。

    秦先生拒签通知。之后,镇政府组织人员把房子强拆了。秦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是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应该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本案中,虽然秦先生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孙村镇城管执法分局向秦先生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自行拆除,在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即于夜间组织人员强拆,违反上述法定程序。

    故此,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违法。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也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该案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对严格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具有典型意义,对于同类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参考借鉴之意。
针对此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解读说,很多时候,所谓的违章建筑是有历史原因的,不是被拆迁人的过错。如果是这种情况,拆迁户要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为自家房屋摘掉违法建筑的“帽子”,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

    王有银律师表示,退一万步讲哪怕真的被认定为违建,从上述典型案例也可以看出,那也不是说拆就拆。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强制拆除前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此外,《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是有具体规定的。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直接采用将《限拆通知》贴在门上的方式是错误的,是程序违法。如果因为送达方式错误导致被征收人未能收到或未能在期限内收到,那么送达文书的一方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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