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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动不动就涉及“商业秘密”,最高院典型案例告诉你怎样维权!

2019-12-16 13:50   文章来源: 

    信息公开是拆迁维权的常用手段,可以用来核实征收的合法性,获取维权证据。但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动不动就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给大家普法。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和平区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2011年10月11日,和平区信息公开办将王宗利的申请转给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区房管局),由和平区房管局负责答复王宗利。2011年10月,和平区房管局给金融街公司发出《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要求金融街公司予以答复。2011年10月24日,和平区房管局作出了《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告知王宗利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予公开。王宗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在15日内提供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和平区房管局向《金融街》公司发出了意见征询,得到的答复是不能公开。因此,区房管局直接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了王宗利的信息公开申请。实践中,这样的案件不在少数,甚至有行政机关未作意见征询而直接答复。

    因此,本案的焦点为,“商业秘密”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如果存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拆迁户应该受到怎样的答复?

    首先,“商业秘密”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对“商业秘密”进行审查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在本案中,区房管局应当依据上述标准对王宗利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而不能以第三方的答复意见作为依据,直接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其次,如果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拆迁户要注意,不提供证据,或者不提供直接证据,都是违法的。在本案中,区房管局提供的第三方意见不能作为该申请信息涉密的直接证据,因此,该答复违法。

    王有银主任提醒,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还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其认定也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即便涉密,作出答复也要提供直接证据,可以参照上述解读。拆迁维权具有系统性和专业性,十分考验维权人士的专业能力和逻辑能力,遇到侵权,拆迁户要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取更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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