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签的拆迁安置协议,白纸黑字写好了按签约顺序选房。好不容易熬到安置房建好了,分房那天却被告知:规则改了,现在统一网上选房,每户每次只能选一套。当初的优先选房权说没就没,多年等待换来一场空。
这种事,不是个例。
一、签了安置协议,选房规则说改就能改?
很多被征收人以为,跟征收方签了安置协议,就万事大吉了。协议上写好了选房顺序、安置房位置、面积,到时候按协议来就行。可真到分房的时候,征收方一句 "情况变了,规则要调整",就把原来的约定推翻了。
征收方的理由通常是:房源不够、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听起来好像也有道理,但问题是 —— 协议是双方签的,不是单方说了改就能改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改协议得双方同意,征收方不能单方面改。你不同意改,原来的协议继续有效。
但实践中,征收方往往不管你同不同意,直接按新规则执行。你不去选房,就说你放弃权利;你去选房,又选不到当初协议约定的位置和面积。
二、选房规则被改,被征收人能怎么办?
第一步,先搞清楚规则为什么改。是因为房源真的不够,还是征收方故意压后好房子?这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解安置房的建设情况、房源数量、分房方案。很多时候,你申请一查就知道,房源根本不是不够,而是分配方式变了。
第二步,跟征收方书面沟通。不要只打电话或者去现场闹,要用书面形式,比如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明确提出你的诉求:要么按原协议交付符合约定的安置房,要么按市场价对未安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书面沟通的好处是留下证据,如果征收方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后续维权有依据。
第三步,行政复议。如果征收方收到你的申请后不答复,或者答复说 "这是你跟街道办的协议,找街道办去",你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收方经常拿 "合同相对性" 说事,说协议是跟街道办签的,跟主管部门没关系。但实际上,安置补偿是征收方的法定职责,不能因为签协议的对象不同就推卸责任。
第四步,行政诉讼。如果复议解决不了问题,就起诉要求主管部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法院会审查:征收方有没有法定安置职责?协议约定的选房规则是否有效?征收方单方面变更规则有没有法律依据?很多时候一审可能输,但二审翻盘的案例不少。
三、"合同相对性" 不是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这是这类案件中最核心的争议点。
征收方的抗辩理由通常是:你跟街道办签的安置协议,根据 "合同相对性",你应该找街道办,跟我没关系。
这个理由听起来好像有道理,但实际上站不住脚。为什么?
因为安置补偿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它是行政征收行为的一部分。征收方(通常是区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法定的安置补偿职责。不管你是跟主管部门签的协议,还是跟街道办、拆迁办签的协议,最终的安置补偿责任都在征收方。街道办只是受委托实施具体工作,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也就是说,安置补偿是法定职责,不是 "我跟你签了合同才有的义务"。征收方不能因为协议是跟下属街道办签的,就推卸自己的法定职责。
四、如果协议实在履行不了怎么办?
有时候,因为规划调整、房源不足等原因,原协议确实没法继续履行了。比如当初约定的安置房位置根本没建,或者建好了但户型变了、面积不够。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圣运王有银律师团队提醒,协议履行不了,不等于被征收人活该吃亏。征收方必须给出替代方案:要么在其他位置安排同等条件的安置房,要么按市场价格对未安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而且这个方案不能由征收方单方决定,必须合理、公平,跟被征收人协商。
如果征收方既不给房也不给合理补偿,那就构成不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被征收人可以起诉。
关键是,你要主动提出诉求。很多被征收人只是去现场闹、打电话吵,但从来没给征收方寄过书面申请。征收方巴不得你不来,这样它就可以一直拖着。你不申请,它就说你没提过;你提了它不答复,那就是它的违法点。
五、签安置协议时就要防一手
与其事后维权,不如事前把协议签扎实。签安置协议时注意这几点:
一是选房规则写具体。不要只写 "按签约顺序选房",要写清楚:选房时间、选房方式、可选房源范围、每户可选几套、如果房源不足怎么处理。
二是安置房信息写详细。位置、面积、户型、楼层范围、交付时间,越具体越好。
三是违约责任写清楚。如果征收方不按协议交付安置房、单方面变更选房规则,违约金怎么算、怎么赔偿。
四是协议原件自己留一份。签完字必须拿一份盖了章的原件,不能全给对方拿走。
FAQ
Q1:拆迁安置协议签了,征收方单方面改选房规则合法吗?
A:不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征收方不能单方面变更协议约定的选房规则。如果征收方强行按新规则执行,被征收人可以起诉要求按原协议履行,或者要求货币补偿。
Q2:安置协议是跟街道办签的,能告区政府吗?
A:可以。街道办只是受委托实施征收工作,安置补偿是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方不能以 "合同相对性" 为由推卸责任。
Q3:安置房一直不交付,怎么办?
A:先书面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交付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如果征收方不答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主张逾期交房的过渡费损失。关键是要留下书面沟通的证据。
Q4:一审败诉了,还有必要上诉吗?
A:有必要。这类案件一审败诉往往是因为法院采信了征收方 "合同相对性" 的抗辩,但二审改判的案例不少。关键是要在上诉中把 "安置补偿是法定职责" 这个论点讲透,指出征收方不能因为签协议的对象不同就推卸责任。建议委托圣运专业
拆迁律师代理二审。
Q5:安置房房源不够,选不到协议约定的户型怎么办?
A:可以要求征收方提供同等条件的替代房源,或者按市场价格对未安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征收方不能因为房源不够就让被征收人接受不合理的替代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3层
官方网站:https://www.bjsheng.cn
圣运律所法律咨询热线:010-6190-8088或400-159-8098或138-1111-7637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知识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各异,建议携带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