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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后悔了,怎么办?【建议收藏备用】
2018-05-23 11:54 文章来源:
在我们此前的文章中,圣运律师一再强调,补偿协议万不可随意签字。这是因为补偿协议签了字若日后反悔进行维权很可能陷入不利的境地。但是签了字也并不意味着药石无用,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反悔重新进行争取!今天圣运律师为大家详细阐述,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反悔还来的及!
撤销情形一:签订空白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签订空白补偿协议在实践中非常常见,这虽然属于可撤销的情形,但在诉讼中,被拆迁人常常会因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所以圣运律师建议大家一定注意事前取证!在签空白合同时或者签订后,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无论是照片、书面文件还是录音、录像,都可以保留,只要能够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
撤销情形二: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就意味着因受到胁迫而签订了补偿协议属于法定的撤销理由。但是圣运律师再次提示大家,打官司就是"证据战",当受到威胁强迫的时候一定注意固定证据!拆迁开始后我们可以常备着录音笔,当进行谈判时可随时录音,以备日后维权。
撤销情形三:非法定拆迁主体签订的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征收人不具备征收权利能力;被征收人不在征收范围内;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或签订之后,被拆迁人需要查看合同签订人的身份证明以确认签订主体是否合法。
撤销情形四:征地没有批文
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
因此,若未经法定程序或是缺失征地批文,意味着此次征地都是违法的!而我们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可申请撤销。
撤销情形五:补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圣运律师在此着重强调,类似上述的情形一,虽然此种情况符合法定的撤销事由,但如果我们拿不出证据佐证,我们便很难取得最终的胜利。
小结
圣运律师已经列举了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撤销情形,但上述所列并非全部,圣运律师为大家提供概括性的撤销事由,一遍被拆迁人灵活运用。
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未追认的;
10、损害征收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其他事由。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
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
。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
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
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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