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2 17:14 文章来源:
房子早在十几年前就被拆了,当时没签协议也没拿补偿,现在想找政府解决,却被住建局一句“条例过期”、“房子没了”给挡了回来。面对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亲办的辽宁阜新胜诉案例,为您解析:只要拆迁许可发在当年,就适用当年的法,住建局不能以职能改变为由推卸历史责任。
一、案情回顾:2008年的拆迁许可,2021年才申请裁决
本案当事人张先生在辽宁拥有合法房屋。2008年,张先生所在区域被纳入项目范围。2009年房屋被拆除,但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2021年,张先生向现住建局申请行政裁决。住建局以两个理由拒绝:一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废止,现在没裁决职能;二是房屋2009年就拆了,依据规程“房屋灭失”不予受理。
二、圣运律师解析:本案三大争议焦点
针对这种“时间跨度大、新旧法交替”的复杂情况,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法院判决,梳理出当事人最关心的3个法律问题:
1. 老拆迁项目,能适用新法拒绝管吗?—— 不能,“法不溯及既往”是底线
当事人疑问:“政府说现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规定他们有裁决权,所以他们管不了,这合法吗?”
圣运律师解析:关键看拆迁许可证是哪年发的。根据《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案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于2008年,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住建局前身)行政裁决的职责。法院最终认定,住建局不能以2011年新条例废止为由,对2008年的遗留问题撒手不管。
2. 房子十几年前就没了,还能裁决吗?—— 能,不能因“拆违”导致“无法裁决”
圣运律师解析:房屋灭失是拆迁人违法强拆造成的,不能反过来剥夺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权利。
本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房屋灭失的不予受理,但该规程的前提是合法合规的拆迁程序。若因拆迁人违法强拆导致房屋灭失,行政机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裁决职责。
法院指出,住建局在2021年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反而以“房屋灭失”为由直接拒绝,属于程序违法。这保障了当事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补偿问题的权利。
3. 住建局超期答复,会有什么后果?—— 确认违法,为后续索赔留证
圣运律师解析:程序违法是实体赔偿的重要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的,法院应确认违法。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住建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违法。这一“确认违法”的判决,为张先生后续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或民事诉讼主张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政府过错证据。
三、裁判结果与2026年圣运律师提示:
法院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违法。
2026年圣运律师建议:
如果你家的房子是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被拆迁的,一定要坚持主张适用2001年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年代极其久远(如超过10年)的案件,若法院认为直接裁决已不现实(如本案),应利用“确认违法”判决,转向主张行政赔偿或解决历史遗留产权/补偿问题。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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