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3 15:18 文章来源:
在征地拆迁与企业租赁实务中,常出现出租方以“不定期租赁”为由起诉解除合同、要求腾退的情形,试图绕开征收程序直接清场。很多企业主误以为“合同到期未续签,对方随时可以要求搬走”,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德阳本地典型案例,为您解析这类涉征收企业租赁纠纷的核心问题与法律依据。
一、案情回顾:企业承租土地遇征收,遭街道办起诉腾退
本案当事人某企业,2016年与当地街道办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租期至2017年12月31日,约定如到期无拆迁计划,可续签至拆迁为止。
租期届满后,企业继续使用土地,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也未提出异议。2019年,相关部门出具说明,明确案涉区域规划调整,土地冻结,未开发前按原合同执行。2023年10月,案涉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街道办发出拆迁通知,要求企业搬迁并启动评估程序。
2025年,街道办以双方构成不定期租赁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腾退地上构建筑物及物品。某企业抗辩认为,案涉土地已被征收,合同解除与腾退事宜应按征收程序处理,街道办的起诉缺乏依据。
二、天津圣运律师解析:涉征企业租赁纠纷的3大焦点问题
针对此类“以民事起诉代替征收程序”的案件,天津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法院判决观点,梳理出企业主最关心的3个问题:
1. 租期届满未续签,就一定是不定期租赁吗?
——不一定,需结合征收背景综合认定。
天津圣运律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但本案中,租期届满后,因案涉区域规划调整、土地冻结,双方未续签合同的背景是征收程序启动,并非普通的不定期租赁关系。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同时明确,土地已纳入征收范围,腾退事宜不属于民事案件直接处理范畴。
2. 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腾退吗?
——不可以,需区分一般情形与征收场景。
当事人某先生疑问:街道办说合同是不定期的,想什么时候解除就什么时候解除,是不是就必须搬离?
天津圣运律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本案中,街道办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法院确认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但同时指出,案涉土地已被征收,地上附着物的处置与腾退,应通过征收拆迁行政程序处理,而非直接通过民事判决强制腾退。
3. 多个主体参与征收,该如何主张相关权益?
——应在征收程序中,向征收实施主体主张权利。
本案特点:征收过程中,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等多个主体参与其中。
天津圣运律师提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征收规定,征收补偿与安置事宜,应由征收实施主体依法推进。企业的地上附着物相关权益,应在征收程序中向征收主体主张,而非在民事租赁纠纷中处理。本案中,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征收相关主体,明确表示本案属于民事租赁纠纷,行政拆迁通知不改变民事合同关系,某企业可在征收程序中依法主张权益。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但案涉土地已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土地返还、地上附着物腾退等事宜,属于征收拆迁行政程序处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最终判决:
1. 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25年11月6日解除;
2. 驳回街道办要求返还土地并腾退地上构建筑物及物品的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四、天津圣运律师法律提示
· 不定期租赁认定:书面租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无异议的,依法构成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但不能据此直接要求强制腾退。
· 征收程序优先:土地已纳入征收范围的,地上资产处置与腾退返还,优先按征收行政程序处理,不按普通民事租赁直接裁判腾退。
· 权利义务衔接:合同解除与征收补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企业可在征收程序中依法主张地上资产相关权益,不应因合同解除而丧失补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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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圣运律师 |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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