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3 15:23 文章来源:
许多当事人为了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会向相关政府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然而,不少申请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申请寄出后,物流显示“已签收”,但行政机关却迟迟不答复,甚至声称“没收到”。面对这种“已读不回”的局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在湖南办理的案例回答大家的疑问:送达行政机关的申请经收发室签收即视为送达,超过20个工作日不答复即构成程序违法。
一、案情回顾:申请公开补偿款凭证,管委会长达8个月不答复
本案两位当事人的合法房屋因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款项的专款专用情况,两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专款专用资金到位凭证”。
EMS物流信息清晰显示,邮件于2022年7月29日由管委会“收发室”签收。然而,自此之后,管委会未作出任何答复。直至当事人于2022年12月提起诉讼,管委会才在2023年4月27日(即庭审期间)作出书面回复,称该信息“不负有公开责任”。
庭审中,管委会辩称:(1)邮件收件单位名称不准确、电话非办公室电话,其“未实际收到”;(2)依据当地文件,征地补偿工作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其非适格公开主体。
面对管委会“没收到”、“不归我管”的双重抗辩,当事人求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代理,请求确认管委会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圣运律师解析:本案三大信息公开焦点问题
针对这种“签收了不认、超期了不答”的行政不作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结合法院判决,梳理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关注的3个核心法律问题:
焦点1:邮件被“收发室”签收,算不算送达成功?—— 算,机关应承担内部管理责任
圣运律师当庭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邮件明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按管委会登记的住所地准确邮寄。管委会的“收发室”作为其对外接收邮件的窗口,其签收行为在法律上即视为管委会机关本身已收到。行政机关不能以其内部公文流转不畅为由,对抗外部相对人,免除自身的法定答复义务。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管委会收到申请的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驳回了其“未收到”的抗辩。
焦点2:超期8个月不答复,仅仅因为“不归我管”就合法吗?—— 不合法,必须限期答复
圣运律师强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即使申请的信息确实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也应依法作出“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答复并说明理由。管委会从2022年7月29日收到申请,到2023年4月27日才答复,远超法定期限,其“不作为”的状态在提起诉讼前已持续存在,程序违法事实确凿。诉讼中的“补答复”不能改变此前违法的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确认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焦点3:告赢了“不作为”,但被告确实没有想要的信息,这官司有意义吗?—— 有,确认违法是后续维权的重要基础
圣运律师解析:“程序胜诉”价值重大。本案的胜诉点在于“确认程序违法”。这份判决具有多重意义:1. 它是对行政机关懈怠履职的司法否定;2. 为当事人后续向真正的责任机关(如本案中的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或提起诉讼时,提供了“管委会程序违法”的证据;3. 如果因政府信息不透明导致当事人在征收补偿中遭受损失,此判决可作为主张行政赔偿时,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过错的证据之一。
三、裁判结果与2026年圣运律师提示
区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区管理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2026年圣运律师建议:
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务必使用EMS等可查询签收记录的邮寄方式。在邮寄单“内件品名”栏明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保留好邮寄凭证和物流签收截图,这是证明“已送达”的关键;
从物流显示签收的次日起计算20个工作日。一旦超期未收到任何答复(包括延期告知),即可果断提起行政诉讼,告其“行政不作为”;
提起“不作为”诉讼的主要目的往往是确认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这本身即是对其施压和督促。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诉讼、征地拆迁程序合法性审查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深谙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打破行政机关的信息壁垒,为当事人查明事实、维护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若您在2026年正面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遭遇行政机关“已读不回”、或需要调查取证却受阻等类似法律困境,诚邀您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分析。
如需进一步了解圣运律所的征拆相关法律服务,可拨打咨询电话400-159-8098,或访问官网 http://www.bjs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