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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土地"掘地三尺"也是我的!
2018-05-17 10:5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土地征收律师
在土地产权问题上,我"天朝"一直因为产权制度的"天生"缺陷而不胜其扰。《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既是标榜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旗帜,也成为征地拆迁中浑水摸鱼的遮羞布。
就像常年与雾霾为伴之后,我们很多人已经忘记天空本应蔚蓝、空气本应清新。在各地征地野蛮行径、强拆血拆事件层出不穷的今天,社会似乎已经"审丑麻木",对于土地权益的维护,很多人已经只顾叹息,无奈屈从。如此,对于这片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我们如何说"爱得深沉"?
且看看美国征地拆迁中的实践是怎么样的:德克萨斯州政府决定扩建位于布拉佐瑞县境内的35号州级高速路的时候,认为该扩建的工程需要修建一处防洪蓄水池。州政府选定了布朗诺夫妇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中的部分,用于修建该蓄水池。州政府启动了土地征用程序,最终,双方达成司法协议,协议约定州政府取得其12.146公顷土地的永久地役权。协议的声明部分写明州政府基于"修建高速路的目的"享有该权利。随后,该协议设定:授予该项地役权即有权以开工、建设和维护一处隔离设施的目的而进入、通过、进出布朗洛夫妇的土地,并且有权以增添、改善、维护该隔离设施或其任一部分的目的在任何时候进入、通过、进出上述地块的入口、出口、往返地。
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布朗诺夫妇将州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关于地役权的司法协议的条款中只表述允许州政府将供役地用于"开挖、修建、维护"蓄水池,但并没有说明州政府有权移走掘土,并在没有支付额外补偿费的情况下将其用于其他地方高速路的建设。而州政府认为:(1)司法协议默示性许可其有权利用供役地的任何材料用于建设、维修或者改善道路;(2)司法协议赋予将掘土用于高速路建设的权利是基于充分享有该地役权的合理必要;(3)州政府已对布朗诺夫妇充分补偿。因此,州政府主张布朗诺夫妇对于掘土并不享有求偿权利,其诉讼请求并无依据。
初审法院支持了州政府的请求并裁定驳回起诉,撤销了案件。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定,认为掘土属于布朗诺夫妇所有,州政府无权将掘土用于高速路的建设。
案件随之申诉到终审法院,终审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的地役权目的是"开挖、修建和维护"蓄水池;并没有授予州政府使用其财产用于其他目的的权利。因此,终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州政府败诉。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征地拆迁立法、司法和执法,真正体现了"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也足以看出其在土地立法和土地产权划分方面的精细程度,真所谓:土地是我的,"掘地三尺"也是我的。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理想固然美好,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对于我们法治发展较为滞后国家来说,在面对侵犯我们土地权益的事件时积极维权、敢于维权是我们一点点迈向法治理想的坚定步伐。因为如果人人都选择忍气吞声、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只会使公权力对私权的侵犯更加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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