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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圣运有话对你说
2018-05-24 14:35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各位消费者同胞:
作为消费者,我们的合法权益时常遭受到商户的侵害,手机中的恶意软件导致话费无缘无故的暴增;过期食品经过一番处理后改头换面重新上架;老年代步车的质量无人监管毫无安全可言。近年来我们在金融领域中的消费日益增多,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不良商家的不正之风。
自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国家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也是越来越重视,而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在金融领域中我们消费者又应该依据什么去维权呢?针对金融领域中消费的侵权问题,我国国务院办公厅于去年年底颁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正是出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而颁布。
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时享有的以下各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保证金融消费者财产的安全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如银行在售卖保险类产品时打着高收益理财产品的幌子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免除金融机构法定责任的条款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使得曾经存在不法行为的金融机构,对于违反法律的销售行为如今只能望而却步。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增强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能力。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这八项权利无不是国家对于我们被侵权的消费者在维权之路上铺垫的又一块基石,我们在面对商家侵害我们的权益时,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不法商家诉诸法庭维护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是每一位消费者应有的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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