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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有猫腻,你的拆迁补偿远不止这些!】
2018-05-24 14:19 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补偿是每个被拆迁人共同关注的焦点,而补偿款的多少与房屋评估结果密不可分。由于拆迁补偿关系到拆迁人的成本问题,不少拆迁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采取不合理的手段扭曲评估结果,而被拆迁人经常因不懂其中相关规定与规则,在这场拆迁战役中吃下暗亏而不知。如何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如何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今天圣运律师将从专业角度为大家讲解。
房屋评估机构确定有规则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此可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未经被征收人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明显不合法的。
评估资质不可忽视,评估活动不受干涉
在进行评估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了解选定的评估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对要评估的事项是否有评估资质,进行评估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评估证书。最后还要检阅最终的评估报告单上是否有两名以上评估师的亲笔签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不管是整体评估还是分户评估报告,都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如果没有相关评估师签字或者只有一位评估师签字,那么此次评估报告将无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估程序需要严格遵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评估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大体程序分为以下几步:选定评估机构(参照本文"一")→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申请复核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关系都评估结果,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进行房屋评估前,一定要对评估过程有个全局的把握。
房屋评估不合理如何救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被拆迁户,拆迁维权的过程漫长而艰辛,建议大家通过法律途径,及时委托律师进行有效维权。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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