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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能作为土地征收的合法依据吗?

2014-07-15 16:52   文章来源: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一个产物,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是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而在中国城市化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这种现状比比皆是,笔者在代理的石家庄市裕华区尖岭村的拆迁维权诉讼中,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认为尖岭村属于国有土地,以此实施拆迁,而我们则认为该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属于国有土地的依据,相反如果该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尚未合法征收的话,那关于此土地上涉及的拆迁和建设项目均为严重违法行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是石家庄人民政府下发的一个政府文件,其大体内容就是将石家庄市区的包括我们当事人所在村庄尖岭村在的40多个村庄认定其属于国有土地性质。

  针对该意见我们向法院提出了代理意见以下几点:

  一、市政府没有法定职权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严重违反了多部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非常复杂繁琐的程序,必须报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而且要经过三个公告、一个登记、两个听证的程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也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该文件严重侵害了农民获得合理补偿的实体权利。

  土地征收的过程也是对农民的安居乐业的问题予以落实的过程,土地征收不仅仅是土地性质的变化,这不简单是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更是对农民进行安置和社会保障的同等大事,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这一系列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于农民的权利保障,严格安置土地征收的补偿主要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而依据该依据根本无法体现对前两项的实施,最终会导致城中村居民属于没有土地的农民,没有工作的工人的现状,直接侵害了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不属于法律范畴,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而该文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和规章的范畴,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赵健律师提示:尖岭村拆迁维权案件已经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村民也对未来的维权之路充满信心。因此只有在专业律师的运作下,精准打击对方的违法点才能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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