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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因征收停止运营,征收方四年不闻不问 ,法院判履行职责
2021-02-10 10:21 文章来源:
赵先生合法经营的加油站因面临征收停止营业,然而,征收方在其第一次作出的评估报告被赵先生拒绝之后,整整四年的时间,征收方再也未就加油站征收事项作出任何处理,加油站也为此停止营业至今,其站内储存的10吨油品也无法销售。赵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赵先生在湖南省武冈市某县经营了一家加油站,2016年,因某生态文化旅游项目,征收方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赵先生经营的加油站处于该征收范围内。2017年3月9日,受征收方委托,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赵先生经营的加油站土地及房屋征收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向赵先生出具了评估报告。
赵先生认为,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与加油站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且该评估机构系征收方单方委托,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令赵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此后征收方再也未就加油站征收事项作出任何处理,拆迁补偿工作也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在长达四年之久的时间里,其加油站只能停止营业,站内储存的2吨汽油、7吨柴油也未能销售。为此,赵先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先生在征地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征收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处理对赵先生加油站的征收工作。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客观上的确存在对加油站拆迁补偿过程延续时间较长的情况,但是,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赵先生对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和接受,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另一方面则是,征收方有关负责人因为涉及严重违纪违法被市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其曾经染指或者涉足过的建设项目收支方面的事务,均处于冻结状态,所以征收工作被搁置。
法院认为,征收方征收赵先生合法经营的加油站,因补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时,征收方应当参照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作出补偿决定,征收方不作出补偿决定,系未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征收方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赵先生经营加油站征收补偿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该案,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赵先生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与征收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然而征收方拖了4年之久仍未作出补偿,明显对赵先生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判决征收方就加油站征收补偿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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