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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拆迁系列之:拆迁许可证延期行为可诉

2013-05-22 17:30   文章来源: 

【案情概览】

张先生系广东省A市B区居民, 2003年上述区域因采石路住宅项目建设被列入拆迁范围。2003年7月15日,B区建委向海开集团公司核发了B国土房管拆许字(2003)第04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3年6月17日至2004年6月16日。因拆迁人补偿过低,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因拆迁工作未完成,海开集团多次向B区建委申请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后被批准延期至2007年7月15日。许可证延期后,拆迁人更加有恃无恐,威胁张先生,你再不配合,就把你强拆了。

张先生咽不下去这口气,一纸诉状把B区建委告到B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延期许可。被告B建委和第三人海开集团称,拆迁许可证的延期行为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B法院认为:B建委核准该拆迁许可证延期的行为,并未改变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面积等内容,只是将拆迁期限予以延长,故而该行为并非一个独立具体行政行为,应被视为该拆迁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因此单独对许可证延期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这下张先生傻了眼,偷鸡不成蚀把米,怎么办?焦急万分的张先生听朋友说北京著名的专业拆迁律师李宁律师很不错,就慕名找到李宁律师请求帮忙。

【办案掠影】

一审判决貌似合理,找不出什么漏洞,但期限的改变是否构成具体行为的改变呢?关于这点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不要上诉呢?李宁律师肯定的对张先生说,上诉,必须上诉,上诉才有机会。其后,张先生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验丰富的李宁律师知道,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有从法理上进行充分阐述,经过精心的准备,二审开庭后李宁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娓娓道来。二审开庭2个月后,二审判决下来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并未改变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面积等内容,但改变了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其延长拆迁期限使本案许可证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状态发生了变化,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影响,系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定B法院继续审理。拿到胜诉判决,张先生欣喜万分,虽然还要继续审理,但对将来的维权之路,张先生充满了信心。

【法律分析】

拆迁许可证延期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行使职权作出的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因为,虽然延期许可只是对期限作出变动,但这种变动对相对人的具体权益仍然造成影响,所以,符合可诉性的特点。这点在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于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得到明确肯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起诉延期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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