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5 09:21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原 告】 清远市某宾馆
【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 告】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06年年底,广州某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为唐先生的清远市某宾馆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清远市某旅行社的债权转让给清远市某宾馆,2007年5月23日,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申请执行人由广州某公司变更为清远市某宾馆。2010年6月4日,清远市某宾馆通过拍卖方式竞买了清远市某旅行社的5栋房产及水塔。为进一步查明清远市某旅行社的有关财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清远市某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唐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咨询,并随后委托了圣运律所主任王优银及其团队主办律师担任自己的代理人,帮助自己维权。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在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的建议下,清远市某宾馆于2015年3月9日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清远市某旅行社房产办证的各项资料信息。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答复,以原告既不是房屋产权人又不是国家安全、公安及相关司法监督机构为由拒绝向其公开申请的信息。于是,唐先生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判令其公开原告申请信息。
【胜诉结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了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取得债权,又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清远市某旅行社5栋房产及水塔的所有权,可以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答复并限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重新答复。